执行案件的管辖法院是怎么规定的
发布时间:2021-02-26 13:58:15
,这种分类化从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司法审理案件的效率性。执行案件管辖是司法部门对权利的分级分类。那么关于呢?今天网的小编就带这些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
(一)级别管辖
(1)在涉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
(2)申请证据保全的,;
(3)专利管理机关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海关依照法律、法规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
(二)普通管辖
(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
,。
(3)仲裁机构作出的国内仲裁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生效债权文书,。
(4)在国内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申请证据保全的,。
(三)特别管辖
对船舶执行时,。
(四)共同管辖
,;,由最先立案。
,包括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五)移送管辖
,发现该执行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
二、执行管辖我国现状
,在执行案件管辖的确定上采用两种不同的标准,、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
从实践来看,。因此,。由是,我国现行的执行管辖制度可称之为一审管辖制度。
三、完善措施
1、依据级别管辖的原则完善我国的执行案件的管辖制度。,。因为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1款的原意,。但在立法条款上,在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1款之后,没有相应的条款规定。。另外还因司法解释没有该条作了同正确及时的解释,执行实践按照“审执结合”制度的旧习惯去理解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1款的规定。
2、。,任何地区的生效的法律文书,依法设立国内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3、依据执行债务人住所、居所、,。这一原则是对普通管辖的补充,也很适合执行实践的情况。
4、,同时有数个普通管辖权并存时,执行债权人。
5、依据地域管辖原则来彻底改变执行权一审判权不分立的局面。我国虽然实行的是业务审判庭与执行机构相分立的制度,,便不等于说审判权就是执行权,因为审判权和执行权是两个不同的权力。执行权和审判权效力范围都要与国家行政区辖范围相一致。执行权的行使不能超越国家行政辖区划分的范围,,。执行实践一再证明,只有实行案件地域管辖的制度,才能真正实现全国执行工作一盘棋的思想,才能克服“执行难”和“执行乱”的局面。
,才可以把问题真正意义上的解决,。虽然我国的执行管辖规定有待完善,但是我相信迟早有一天我们会迎来健全的法制化社会。以上就是小编的资料整理。我相信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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