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著作权中附则问题

发布时间:2019-08-06 11:05:15


  核心内容:关乎附则的问题是怎样在软件著作权上应用的呢?著作权知识产权中的例外,因为著作权的取得无须经过个别确认,这就是人们常说的“自动保护”原则。软件经过登记后,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开发者身份权、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下文将会详细分析,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助到您。

  登记申请应当使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制定的统一表格,并由申请人盖章(签名)。

  申请表格应当使用中文填写。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本。

  申请登记的文件应当使用国际标准A4型297mm X 210mm(长X宽)纸张。

  第十八条 申请文件可以直接递交或者挂号邮寄。申请人提交有关申请文件时,应当注明申请人、软件的名称,有受理号或登记号的,应当注明受理号或登记号。

  附则

  第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指定的各种期限,第一日不计算在内。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最后一个月的相应日为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的最后一日为届满日。届满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届满日。

  第二条 申请人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信封上寄出的邮戳日不清晰的,除申请人提出证明外,以收到日为递交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邮寄的各种文件,送达地是省会、自治区首府及直辖市的,自文件发出之日满十五日,其他地区满二十一日,推定为收件人收到文件之日。

  第三条 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了本办法规定或者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指定的期限,在障碍消除后三十日内,可以请求顺延期限。

  第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版权局负责解释和补充修订。

  第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此文件为2002年2月20日 国家版权局令第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