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可以作为著作权客体受到保护吗?

发布时间:2021-01-19 14:03:15



  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是作品,作品是不同形式的对于思想观念的表述。按照著作权法的原理和长期以来形成的传统,著作权法只保护对于思想观念的独创性表述,而不保护思想观念本身。一般说来,思想观念是指概念、术语、原则、客观事实、创意、发现等,而表述则是指对于这些思想观念的各种形式或方式的表达。

思想观念与思想观念之表述的分界在于表述的独创性因素。独创性源自作者在创作过程中具有创造性的选择,能够反映作者的个性。独创性的表述体现了作者在独立创作作品过程中投入的精神劳动、智力判断和最低限度的创造性。独创性是作品获得著作权保护的必要条件,只有具备独创性的作品才能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依据独创性的要求,字词、短语、姓名、名称、字母、成分或内容的简单列举,一般不具有独创性,因而不构成作品。同时,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名称一般由地名、商号、行业、公司性质组成。证券简称一般也是根据公司名称命名的。公司名称和证券简称的命名方式也决定了其一般不具有独创性,因而不可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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