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合理使用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发布时间:2019-08-08 03:32:15


  任何一个作家,对于自己的作品,得著作权都是非常重视的,著作权可以维护好自己的私人创造,任何人不得侵犯,我们也应该尊重,每一个作家的著作权,接下来和小编学习一下著作权合理使用范围是怎么规定的?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著作权合理使用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二、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需要哪些材料?

  点开《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表》之后,在线填写申请表,点击“保存”和“确认提交”按钮,这时申请表最后一页出现“提交材料清单”

  红框里面的文件就是您此次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 注:个人作品不需要提交“3、权属证明”;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时,还需提交代理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

  通过小编的介绍,我们知道了著作权合理使用范围是怎么规定的?比如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等等,感谢您的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