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著作权的保护流程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9-08-20 19:48:15


  在我们现实生活中,我们申请著作权保护是要走许多程序,但是大多数人对此不了解,往往在实务中了吃了很多不该吃的大亏。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带来的网络著作权的保护流程是什么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网络著作权的保护流程是什么                  

  1、材料要求:

  申请作品著作权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及要求:

  (1)按要求填写完整的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权利归属证明;

  (4)作品的样本(可以提交纸介质或者电子介质作品样本);

  (5)作品说明书(请从创作意图、创作过程、独创性三方面写,并作者签字);

  (6)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时,代理人应提交申请人的授权书;

  (7)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2、办理步骤:

  申请人提交登记申请材料--登记机构核查接收材料—通知缴费—申请人缴纳登记费用—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审查—制作发放登记证书—公告。

  3、办理时限:

  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5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需要补正材料的,申请人自接到补正通知书后两个月内完成补正,登记机构自收到符合要求的补正材料后4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

  二、著作权的侵权判断标准

  我国司法界在认定计算机软件是否侵权所采用的标准是按照创意/表达分离原则来进行计算机软件的保护。

  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问题,是自本世纪五、六十年代随着计算机软件产业的发展而产生的。对于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的法律保护形式很多,如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等。根据软件的自身的特点,软件应用于不同的目的、表达的不同的形式,可以采用不同的法律保护形式。而不同的法律保护形式,又各有其特点。

  1、《著作权法》保护。这种保护方式主要是根据著作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即创意/表达分离原则,来保护创意的表达。美国版权作品新技术应用全国委员会(contu)的最终报告认为:就现有法律而论,著作权法是保护软件最为适宜的法律。在我国,著作权保护也是对软件进行法律保护的主要途径。但是,著作权法仅保护该软件本身的表现形式,而不能扩大到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概念、方法、原理、算法、处理过程和运行方法等。

  2、《专利法》保护。这种保护弥补了著作权法保护的一些不足,可以有效地保护计算机程序所体现的设计者的“创意”。但软件本身不能单独申请专利,而只能是从属于某一个发明的组成部分。

  三、著作权侵权的构成要件

  1、所侵害的标的应当在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内。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标的,随着科技的发展,逐渐的扩张,几乎涉及到一切智力劳动的创作成果。为了包容各类的创作,以及适应未来可能发展出的新的传播方式,各国著作权法一般采概括性的规定与列举式的规定相结合,以灵活运用。至于所列举的作品形式不外乎下列数项:(1)文学作品(包括文字、语言);(2)音乐作品(包括曲与词);(3)戏剧作品(包括配乐);(4)舞蹈及哑剧创作;(5)图画、雕刻及雕版等美术作品;(6)摄影作品及图片;(7)电影及其它视听作品;(8)地图、科技及建筑图形。随着科技的发展,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范围不得不极度的扩张,以涵盖一切形式的作品,甚而在一些国家还扩及到对录音录像制品、广播电视节目及表演的邻接权。但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初衷即在于便利公众的文化进展,因此,一面扩展著作权法保护的标的,一方面又必须就排除客体作出详尽的规定。

  2、须为著作权法所明文保护的排他性权利。随着著作权保护客体的扩大,著作权的权利的种类也相应增加。一般地说,包括以下各项:(1)复制权;(2)发行权;(3)出租权;(4)展览权;(5)表演权;(6)放映权;(7)广播权;(8)信息网络传播权;(9)摄制权;(10)改编、翻译、汇编权。著作权除包涵上述的经济利益外,还有人身上的价值。英美法系国家虽未在著作权法中明文规定著作人身权的内容,但仍然委诸于习惯法上的法理,如违反契约、侵权行为、侵害隐私权、诽谤、不正当竞争等观念来保护。美国著作权法规定凡联邦著作权法未曾规定的范畴,各州有权另行制定法律来规范,也不排斥著作人身权的观念。

  3、被害人须有著作权。原告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首先应当证明其享有著作权。在我国,不采著作权取得须先经行政机关审查登记的制度,而采“创作”主义,作品一经创作完成,作者就取得著作权。但在诉讼中,原告仍须证明其著作权的存在。著作权的存在,除上述应属于成文法所保障的客体和权利范围以外,原告还须证明:(1)作品具有原创性。著作权的取得要件与专利权不同,后者须具有新颖性、创造性与实用性。而著作权只要具有原创性就够了,即只要是经过个人心血努力、独立创作而非盗用、抄袭他人著作而成即可。(2)具有我国国民的身份或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4、受害人须证明对方有侵权行为,亦即侵害著作权人受法律保护的几种特别权利。复制、展览、表演、发行等都是客观的行为,较易判断侵害是否发生。但是对于“抄袭”,即因“观念”等不受保护,须先分出“观念”以外的“表现形式”为保护的标的。而抄袭又不能局限于一字不易的雷同,其判断难免有主观的价值判断,而缺乏客观标准。

  5、被告不得以“合理使用”原则为抗辩。著作权法既然以公益的保护为重,在某种程度内,即使是未经许可而使用作品,被告尚可以“合理使用”为理由以为免责抗辩。各国法律也都明定哪些行为为合理使用。此外,对于“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明示如下:(1)使用的目的和性质,即依其为商业性使用或非营利的教育性目的而区别;(2)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性质;(3)使用的数量及实质在整个受保护作品上所占的比例;(4)使用对有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经济市场的价值的影响: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网络著作权的保护流程是什么的全部内容。只有了解到了保护流程是什么,我们才能在实务中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