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0-06-07 00:19:15


新出联 [2001] 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
  为加强对中小学教辅材料的管理,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特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中小学教辅材料类图书具体包括:(一)与中小学教材同步的练习类图书;(二)中小学生暑假、寒假作业类图书;(三)中小学习题、试卷类图书。
  二、中小学教辅材料类图书的出版坚持专业分工的原则,出书范围未含教育类图书的出版社,不得安排中小学教辅材料类图书选题。如确有特殊情况,。
  三、中小学教辅材料类图书的出版实行总量控制。原则上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年安排的中小学教辅材料类图书选题品种(以使用书号为准)总量不得超过当年图书选题品种(以使用书号为准)总量的10%。图书出版情况。
  四、中小学教辅材料类图书的出版实行分级管理。,,经批准后方可出版。,,经批准后方可出版。
  五、出版社拟安排中小学教辅材料类图书选题,,同时要将作者情况介绍(姓名、单位、学历、职称等)一并报上。
  六、中小学教辅材料类图书必须由国家或省级书刊定点印刷单位印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中小学教辅材料类图书,、直辖市)印刷证明,注明书名、作者、出版者、书号、出版方式、印数、定价及批准文件等,。印刷单位在承接中小学教辅材料类图书印刷时,必须事先核查出版单位的手续是否齐全有效,否则不得承接。
  七、;图书出版、发行部门不得强迫学校组织征订或随教材搭售中小学教辅材料类图书。
  八、出版单位不得与非出版单位合作出版中小学教辅材料类图书,出版单位不得将中小学教辅材料类图书租型给非出版单位;任何非出版单位和个人不得编印、出版、发行供学生有偿使用的各类图书及辅导材料。、非法出版教辅材料类图书活动的查处力度;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每年3月和10月,、编校质量、印装质量进行检查,将检查结果在当地新闻媒体上公布。,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对质量低劣的中小学教辅材料类图书,,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对其做出停止使用的决定 。对出版低劣中小学教辅材料类图书的出版社,。
  十、,要根据“管理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对中小学教辅材料类图书的出版、发行和使用的情况,认真进行一次清理整顿 。清理整顿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