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书号总量宏观调控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4-23 16:45: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全国各出版社:
贯彻落实十五大提出的“加强管理、优化结构、提高质量”的总体要求,,有利于控制总量平衡,调整结构,合理配置出版资源,实现出版工作从规模数量增长向优质、高效的转移。
书号使用总量宏观调控是出版宏观管理的重要内容。图书出版自实行书号总量宏观调控以来,取得了明显成效,有效地抑制了总体数量的盲目增长,实现了质量和效益的不断提高。为了进一步优化出书结构,提高图书整体质量,压缩低质平庸图书品种,增强书号总量宏观调控能力,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书号总量核定、核发的原则和办法
1、全国各出版社新出图书的书号总量按年度核定。,在综合研究当年选题计划、上年度出书结构、出书质量及图书供求总量的基础上,于每年1-3月核定全年书号总量。书号总量分上、、,上半年书号的核发时间为1-2月,下半年为7-8月。
2、各出版社申请核发书号须报如下材料:
(1)在职在岗有发稿权图书编辑名单,包括:姓名、职称、职务、所在部门。
(2)上年度书号使用目录,包括:书号、书名、出版时间、发稿时间。书号按顺序排列,不得空缺;未使用的书号,书名空缺的,须在第二年所报书目中补齐;已使用的书号,必须注明出版时间或发稿时间。
(3)上年度样书缴送清单,包括:书号、书名、初版时间、重印时间。书号按顺序排列,并注明初版时间和重印时间。
(4)年度出版选题计划,按照报送出版选题计划通知执行。
(5)上年度图书出版情况统计报表。
上述材料经出版社主管单位审核并汇总后,于当年元月30日前报送我署图书出版管理司。地方出版社报送材料须经省级新闻出版局审核,、,军队出版社须经总政治部宣传部审核。
材料报送不符合要求、不齐全者,不予核发书号。对逾期报送材料者,书号核发将延至下半年7-8月办理,并以收齐材料时间为准,逐月递减书号核发量。
3、各出版社新出图书书号总量仍按每位有发稿权的图书编辑年度5个书号量核定。各出版社编辑人数经我署审定后,再结合上年度书号使用目录、样书缴送情况的审核,核定其书号总量。校对、技术编辑、美术编辑(有美术、少儿出书范围的出版社除外)、实习编辑及非图书编辑人员不作为核发书号人员计算。各出版社书号总量基数要保持相对稳定,要严格控制品种总量的增长,着力优化选题,提高质量,增进效益。
新成立未满两年的出版社,每年书号总量不超过50个。两年后按上述原则办理。
二、书号总量调控原则和办法
1、优秀、良好出版社在核定的书号总量使用完后可适当追加,良好出版社追加量不超过本社书号总量的10%。优秀出版社的追加数量不超过本社书号总量的20%。
2、出版社在书号使用上,应首先保证国家重点图书、国家统编教材、科技专著、少数民族文字图书、外文版图书的出版。在出书结构合理的情况下,书号使用完后,可少量追加,追加数量一般不超过本社书号总量的10%。
3、凡是在上年度受到停业整顿处分的出版社,核减其书号总量的10%-20%。正在停业整顿的出版社,核发书号暂停,在结束停业整顿工作后,不再补发停业整顿期间的书号数量。
4、对于存在超出批准书号使用总量出书、虚报编辑人数多领书号、将申请追加的书号移作他用(未用于所申请项目)、超专业分工出书、“买卖书号”、“一号多用”及其他违规问题的出版社,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缓发书号、扣减书号直至停发书号。扣减书号量为“买卖书号”、“一号多用”量的2-5倍。
5、对于存在出书结构明显不合理,超范围出书,图书质量合格率较低及其他出书问题的出版社,将视情况压缩其书号总量的10%-15%。
6、各省、自治区、、,可以根据上述原则,在不突破本地区本部门书号总量的情况下,制定对所属各出版社书号使用的调控原则和办法。可掌握一定比例的书号调剂量,以保证重点图书的出版。
三、书号核发程序和管理办法
1、书号总量核定后,、自治区、、。
2、、、总政治部宣传部出具的含有书号分配数量、书号起止号的证明信,,到中国ISBN中心领取书号的顺序号、校验位,到条码中心制作条码。
3、各省、自治区、、、所辖出版社的书号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以往有关书号管理的办法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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