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9-08-08 20:03:15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自1997年2月1日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保障著作权行政管理秩序,、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版权局")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法规以及国家版权局依职权制定的规章中规定的与著作权有关的违法行为,依本办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违法行为是指:

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侵权行为

(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三十条规定的侵权行为;

(三)《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侵权行为;

(四)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版权局依职权制定的规章中规定的与著作权有关的违法行为。

第四条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办法第三条 (一)、(二)和(三)所指的违法行为可视情节予以下列种类的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责令停止制作和发行侵权复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