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2005)

发布时间:2019-08-13 07:05:15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 ,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一月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闻记者证发放、使用及管理,保障新闻记者的正常采访活动,维护新闻记者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新闻机构使用统一样式的记者证,证件名称为新闻记者证。
  新闻记者证是我国新闻机构的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采访活动使用的有效工作身份证件,。
  第三条 ,、新闻记者证核发专用章、新闻记者证年度审核专用章和本新闻机构钢印方为有效。
  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制作、仿制新闻记者证,不得制作、发放专供采访使用的其它正式证件。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新闻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行政部门批准获得出版许可证的报纸和新闻性期刊出版单位以及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电影制片厂等具有新闻采编业务的单位。其中,报纸、;广播、电视新闻机构的认定,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的有关批准文件为依据。
  第二章 审核与发放
  第五条 。
  第六条 ,、领取新闻记者证。
  第七条 省和省以下单位所办新闻机构经主管部门审核所属新闻采编人员资格条件后,向所在地省、自治区、、领取新闻记者证,由省、自治区、。
  第八条 记者站的新闻采编人员资格条件由设立该记者站的新闻机构审核,主管部门同意,并经记者站登记地省、自治区、,、自治区、、领取新闻记者证。
  第九条 、消防、警卫部队)新闻机构记者证的审核发放工作,。
  第十条 除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不含边防、消防、警卫部队)系统外,新闻记者证申请、。
  第十一条 新闻机构中发给新闻记者证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

  (三)在新闻机构编制内从事新闻采编工作的人员,或者经新闻机构正式聘用从事新闻采编工??
  本条所称“经新闻机构正式聘用”,是指新闻采编人员与其所在新闻机构签有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下列人员不发新闻记者证:
  (一)新闻机构中党务、行政、后勤、经营、广告、工程技术等非采编岗位的工作人员;
  (二)新闻机构以外的工作人员,包括为新闻单位提供稿件或节目的通讯员、特约撰稿人、特约记者,专职或兼职为新闻机构采编新闻稿件的其他人员;
  (三)教学辅导类报纸、高等学校校报工作人员;
  (四)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第三章 使用与更换
  第十三条 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采访工作必须持有新闻记者证,并应在新闻采访中主动向采访对象出示。
  新闻记者证持有者从事新闻采访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四条 新闻记者证不得用于以下活动:
  (一)经营性活动;
  (二)非职务行为;
  (三)违反法律规定的活动;
  (四)违反新闻职业道德的活动。
  第十五条 新闻记者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者涂改。??有效期与其聘用合同期相同。
  第十七条 新闻记者证实行年度审核制度。。
  未通过年度审核的新闻记者证,由发证机关注销,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八条 新闻记者证持有者离开本新闻机构或者采编岗位,新闻机构应及时收回其新闻记者证,并立即向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 新闻记者证因污损、残破等各种原因无法继续使用,由新闻机构持原证到发证机关更换新证,原新闻记者证编号同时作废。
  第二十条 新闻记者证因遗失需要补领的,由新闻机构在适当媒体上公告一周后,到发证机关申请补领新证,原新闻记者证编号同时作废。
  第二十一条 新闻机构因工作需要补领新闻记者证,按照本办法第二章办理。
  第二十二条 新闻机构撤销,其申领的新闻记者证同时作废。该新闻机构的主管单位负责收回作废的新闻记者证,交由发证机关注销。
  第二十三条 采访国内、国际重大活动,活动主办单位制作的一次性临时采访证件必须随新闻记者证一同使用。
  第四章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使用和年度审核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新闻机构的主管单位应履行对所属新闻机构新闻记者证的申领审核和规范使用的管理责任,依法对违反本办法的新闻机构、新闻采编人员进行处理,对情节严重的,向发证机关申请注销其新闻记者证。
  第二十六条 新闻机构应履行对所属新闻采编人员资格条件审核及新闻记者证申请、发放、使用和管理责任,并对新闻记者证持有者的采访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新闻机构对其所属新闻记者证持有者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应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对情节严重的,应向发证机关申请注销新闻记者证。
  新闻机构解除与所属采编人员劳动关系,未及时到发证机关办理新闻记者证注销手续的,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自治区、,由发证机关注销其全部新闻记者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