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输出视听著作及代工激光唱片申请核验著作权文件作业要点」

发布时间:2019-08-06 05:09:15


五、申请人申请著作权文件核验单应备具下列文件,本局于必要时并得要求检送样本:

(一)著作权文件核验单三联式。

(二)下列各目著作财产权证明文件之一;其为外文者,应附具中文译本:

1.著作财产权人授权得在出口目的地制造或输入该地之文件,该项文件得以我国或出口目的地政府核准成立之国际性相关著作权人组织出具之证明文件或本局所同意之其它文件代之。

2.视听著作之著作财产权人自行出口者,检附自行出口之切结书。其由被授权制造以外之贸易商出口者,得检附发票(或收据)影本加盖出口人印章或签名及出口人切结书,替代著作财产权人之授权书。

3.在我国为公共所有但依出口目的地著作权法仍受保护之著作者,分别检附依前二目之文件。

4.在我国及出口目的地均属公共所有之著作者,检附该等著作为公共所有之声明书及著作出口目的地政府出具亦为公共所有之证明文件或当地政府核准成立之国际相关著作权人组织出具之证明文件或本局所同意之其它文件。

(三)前款证明文件得以经注明与正本无误并加盖申请人印章或签名之影本代之;其为分批出口者,应同时检附正本,正本于附记申请出口数量后发还。

(四)申请人输出视听著作或代工激光唱片之预录式光盘,具有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范之内容者,应于核验单上具结未违反输入国法令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