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全文)

发布时间:2019-08-25 01:27:15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全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商 务 部令

第 52 号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商 务 部 部 长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出版物发行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出版物市场体系,,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出版物发行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出版物,是指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本规定所称发行,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


  总发行是指由唯一供货商向其他出版物经营者销售出版物。


  批发是指供货商向其他出版物经营者销售出版物。


  零售是指经营者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出版物。


  出租是指经营者以收取租金的形式向读者提供出版物。


  展销是指主办者在一定场所、时间内组织出版物经营者集中展览、销售、订购出版物。


  第三条 国家对出版物发行依法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发行活动。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负责制定全国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


  省、自治区、,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


  制定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须经科学论证,遵循合法公正、符合实际、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发行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出版物发行单位设立

  第六条 设立出版物总发行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出版物总发行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