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保护工作者:弄清道理,补补“法”
发布时间:2019-08-28 22:45:15
,针对近期一些地方娱乐业协会对卡拉OK版权收费问题的种种质疑和争议,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代理部主任张洪波认为,应该弄明白几个道理,并且要“补习”一下著作权法。
道理1:卡拉OK交纳版权使用费——著作
权法的规定!
著作权法规定,使用他人的版权作品,必须征得权利人的许可,并交纳版权使用费,“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除外。广州文化娱乐业协会公开拒绝交纳卡拉OK版权使用费,是违反著作权法的。这些年歌厅免费的午餐吃惯了,所以一提到交纳版权使用费,肯定心慌、着急。
道理2:收费主体是权利人或权利人组织!
K厅使用版权作品,包括音乐作品和音乐电视等,涉及作品的词作者、曲作者、表演者、音乐电视制作者——邻接权人等。著作权法规定,权利人既可以自己行使权利,也可以委托他人行使。因此,权利人自己收取,或者授权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或者委托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向K厅经营者收取版权使用费,完全合法,无可指摘。
道理3:媒体报道要客观公正!
最近几天的媒体非常关注这个事件,做些客观报道,属于媒体职责所在,本无可厚非。但是,很多媒体的报道不调查原委,不了解法律规定,就发表或者诱导专家发表不切实际的言论,作了一些不合时宜和不合事实的报道,,给公众尤其不懂法的人造成很大的误导,有悖于我们的主流意识形态要求。仅举一例:22日京城某晚报第二版“晚餐漫画”栏目,上面一幅漫画:左边二人手拿“声明”,面前是深渊;深渊上吊桥被对面城堡里的二人拉起。城堡上悬横幅:“征求意见座谈会”,此二人口称:“凡是意见跟咱们不一致的,都不许放进来!”漫画下面简短的报道之后,所配发的评论却值得人深思。为防止产生异议,现实录如下:
版权局,咱在法庭上见
此番诸多文化娱乐业协会公开对卡拉OK版权使用费说“不”,可算是收费者与缴费者的一次正面交锋。匪夷所思的是,交锋尚未开始,收费标准却已在此前公布——所以,卡拉OK版权使用费标准显然不是权利博弈的结果,而是公权专断的结果。
卡拉OK经营者当然有义务向著作权人缴纳版权费,但是如果这个标准是单方制定的,另一方就有了拒绝执行的权利。如果两者达不成契约,出路只有一个:在法庭上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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