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不明著作权如何界定?

发布时间:2019-08-26 19:12:15


[案情]
2006年8月,甲公司口头委托乙某拍摄制作一系列其承建竣工的工程照片,并支付了相应的劳务费用和相关的制作费用。原来,当时,甲、乙双方未就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作出约定。后来,甲公司就该组委托创作的照片在进行室内展览之后,印制了公司宣传画册。乙某认为甲公司印制宣传画册的行为超出了其同意室内展览的范围(无证据证明),侵犯了其著作权,起诉。甲公司认为,2006年10月,甲公司委托乙某拍摄的工程展示照片,已向乙某支付了相应的报酬,著作权应为甲公司所有。另外,甲公司制作宣传画册的目的同样是宣传公司的工作业绩,其拥有使用权,所以制作宣传画册并不侵犯乙某著作权。
裁决认为:照片的著作权归乙某所有,在双方没有明确约定权利归属的情况下,甲公司对涉案摄影作品不享有著作权。乙某并无证据证明双方明确约定照片的使用范围,故甲公司为了企业宣传目的,在企业宣传画册中使用涉案照片,仍在委托创作作品的特定目的范围之内,该使用行为不构成对乙某摄影作品著作权的侵害。
[评析]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本案中,涉案照片系乙某受甲公司委托而创作完成,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摄影作品,故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乙某所有。
2006年8月至10月间,甲公司委托乙某拍摄、制作一系列其承建竣工工程照片,并支付了相应的劳务费用和相关照片的制作费用,只是拍摄照片时的劳务费用和制作符合使用要求的照片的制作成本、工艺等费用,不是涉案摄影作品著作权转让的对价。因此,在双方没有明确约定权利归属的情况下,甲公司对涉案摄影作品不享有著作权。
根 ,在涉案委托作品著作权属于受托人乙某的情形下,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的范围,委托人甲公司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