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新闻转载 著作权问题如何解? (2)

发布时间:2020-11-29 06:40:15


  【案件回顾】

  原告诉称:自2003年开始,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将我方享有著作权的新闻文章在其网站上大量非法使用,也未向我方支付相应报酬。截至2007年5月底,被告非法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文章1472篇,总字数220万字,同时使用了我方享有著作权的大量图片,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获得报酬的权利。:1.被告向原告支付报酬以及赔偿金共计200万元;2.被告向我方支付此次诉讼的公证费6000元,律师费10万元,共计106000元;3.要求被告承担此次诉讼的全部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主张的转载文章报酬计算标准应当按照每千字50元的标准计算,而不应按照每千字30元~100元的标准来计算;同时由于我方的分站点没有主体资格,因此对于文章不能按照多个篇幅来计算;我方使用的部分文章不是从原告网站上摘取的,而是从其他转载了被告的文章的网站上摘取的,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通过订立协议,依法取得涉案文章(包括照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在其商业网站上进行转载并变更记者A、记者B的文章的出处及作者署名,行为构成侵权,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被告辩称否认侵权,与事实不符,于法相悖,;鉴于原告对涉及记者C的文章未进行完整的公证,且部分图片署名不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200万元及公证费6000元、律师费10万元,证据不足,,不再全额支持其诉讼请求。

、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1.1万元,同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李东涛认为,新闻稿件是记者创作的,而记者作为报社的员工,一般情况下,记者对稿件只享有署名权,著作权中的其他权利(如信息网络传播权)都归报社所有。但如果报社上面还有报业集团,二者可能都是法人单位或都是法律上的合法主体。而作为上级单位是否有权许可他人使用下级单位报社的新闻稿件,这个问题同样不容回避。

  尽管我国法律规定“谁主张谁举证”,李东涛认为这并不意味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所有的举证责任都由主张权利的原告(报社)承担,因为与原告相比,被告(网站)并不是远离争议,而且有时被告掌握的证据多于原告,要求被告举证并不意味着丧失公正。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如果将所有的证明责任都让原告承担,那么这个诉讼对原告而言将毫无胜诉的希望,而且诉讼将难以进行。因为被告可以随时、随意地提出异议和主张,使原告穷于应付,最后造成没有证据、没有权利的结局。

  面对传统媒体与网络媒体纠纷不断的现状,。她建议传统媒体在使用职务作品时,事先与作者对除署名权以外的权利归属进行约定,。针对网络媒体与传统媒体著作权人的利益平衡问题,她表示,目前与传统媒体有关的网站有两类:一类是传统媒体自行创办的单一或综合性网站;另一类是相对独立的商业门户网站。对于后一类网站,由于没有传统媒体作为内容支撑,它所上传的作品大部分都需要购买版权。然而,很多网站因考虑到经营成本,“有意或无意”不与权利人签订许可使用协议,因此引发了纠纷。赵庆丽认为,为了作品更好地传播,传统媒体可采用集体许可使用的方式,建立起公平有序的网络转载市场规则。另外传统媒体自行建立的网站也应从自身考虑,加强技术保护措施和签署版权声明,发现侵权问题及时发出通知,要求对方停止链接或删除,来维护自身的权利。

  传统媒体与网络媒体应寻求双赢

  据了解,目前全国民商案件大概有500万例,其中知识产权案件约2万件。,应该不断总结典型性知识产权案例,这不但对法官具有指导作用,对业界、律师也有借鉴意义。

  对于网络转载现象,到底是封堵还是疏导?罗东川表示,不能只看到网络侵权问题,还应看到这是社会现实问题,应把市场需求、市场机制和法律保护结合起来。调解方式结案,他表示赞同并表示,作品是需要传播的,,,这是符合著作权法平衡著作权人利益的要求。

  在法律条款内容没有改变之前,对于网络转载的具体情况,是原则上一律禁止还是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罗东川认为,立法上应做一些分析。由于著作权法中没有把盗版当做盗窃来处理,将网络侵权案件按一般的民事侵权处理是否得当,尤其是对于那些故意侵权、恶意侵权、多次侵权、以侵权为业引起公愤的侵权人,他认为应该归到刑事制裁的范围内。因为如果不加大惩罚力度,、侵权成本少,惩罚力度小的不合理现象,也无法遏制侵权行为

  由于我国一直实行行政、司法双轨制,因此很多专家认为,在网络侵权问题上可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的作用。与其个人或单位采取耗费人力、物力、,倒不如由行政执法部门从维护公共利益的角度加强对侵权责任的追究。同时,还应对网站加强管理,如对网站进行登记、备案以及规范日常管理,这也会对审理此类案件带来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