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源祥著作财产权纠纷案开庭

发布时间:2019-08-02 13:19:15


  一个月前,“羊”图形商标专用人于文清以侵权为由将恒源祥集团起诉至北京市二中院并索赔上千万元;一个月之后,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反诉于文清、江苏兴业龙服饰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1月27日在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公开开庭审理。

  曾经的合作伙伴撕破脸

  恒源祥集团诉称,“恒源祥”商标于1999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2006年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

  “恒源祥”商标经过80多年的连续使用,具有高知名度和商业信誉。恒源祥集团员工自主创作羊头图案作为商标,于1998年开始使用。

  2001年1月至2006年期间,江苏兴业龙服饰有限公司与恒源祥集团建立业务关系。由于兴业龙公司多次违约,制假售假、连续、恶意、规模化侵权,受到恒源祥集团多次处理,双方最终于2006年3月终止了合作关系。2001年11月,兴业龙公司窃取恒源祥集团的羊头图案,申请注册商标,并于2003年获准注册。

  恒源祥集团要求于文清、江苏兴业龙服饰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登报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50万元经济损失。

  于文清、江苏兴业龙服饰有限公司辩称,恒源祥的羊头图案不是原告独创,而是抄袭先人的金文字。恒源祥集团的起诉属于恶意起诉,被告的图形商标于2001年申请注册,2002年就已经被国家商标局公告。但是至被告商标公告期满,原告也没有提出异议。原告在被告商标被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均没有提出争议,直至于文清在北京起诉,要求恒源祥停止侵权并赔偿后,原告才主张所谓的著作权

  围绕是否独创争论不休

  法庭上,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了该羊头图案到底是恒源祥集团的独创,还是原先就存在的。

  恒源祥集团诉称,该图案是其公司一名工程师受“恒源祥羊羊羊”、“羊文化”启示,参考我国“羊”字的甲骨文、大小篆古体字,以羊的头部中最具有个性的羊角、羊眼及嘴部特点,经变形处理和羊字本身笔画结构有机组合设计而成,于1997年完成的美术创作,并于1998年开始在“恒源祥”衬衫上使用。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该羊头图案是具有独创性,富有美感的平面设计,属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恒源祥集团代理人为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当庭出示了十几份书面证据,并申请了4名证人出庭作证。

  对于原告的诉讼理由和提供的证据,被告立即进行了反击,称恒源祥集团所谓的“美术作品”系抄袭、复制而来,没有丝毫独创性,不能构成作品,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因为该羊头图案系直接复制于金文字形,该字形早在商朝(公元前1600年—公元前1046年)就已经存在。

  被告当庭提供了汤成沅编纂的中国书店出版社1995年版《金石字典》,其中第1014页第2行中的“羊”字体与原告所称的“美术作品”完全相同。而对于原告出示的证据,被告表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是与本案争论的实际内容并无关联。

  当天的庭审没有进行最后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