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过高细则不明 卡拉OK版权费遭遇分配门

发布时间:2020-07-09 02:59:15


金羊网 我国的KTV版权收费已经在争议声中走过了两年多,但实施的效果却不尽如人意。近日,关于KTV版权收费如何征收、收取的KTV版权费如何分配、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应提取多
大比例作为运作费用等问题再度引起广泛关注。

收费两年始终争议不断

根据国家版权局的要求,全国的卡拉OK经营企业从2007年1月1日起开始缴纳版权使用费,收费标准是每间包房每天12元。在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简称音集协)正式成立前,由中国音像协会代为开展卡拉OK收费工作。2007年2月以来,中国音像协会先后在云南、陕西、新疆、山东、北京、广东等地启动了卡拉OK版权许可和收费工作。

卡拉OK版权收费工作从一开始就争议不断,KTV企业对收费主体的合法性、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管理等均提出了质疑。2007年2月,广州百余家歌厅宣布抵制支付版权费,全国不少城市的KTV企业都有类似的举动。

2008年6月24日,音集协正式成立,全面接手此前以中国音像协会名义开展的收费工作,目前在内地除西藏自治区外的全国30个省(区、市)均建立了为著作权人收取卡拉OK版权费的队伍。

音集协成立后的一个重大“动作”,,在全国起诉了上百家KTV运营商。在近日揭晓的“2008中国知识产权风云榜”评选活动中,“KTV版权诉讼风暴”进入“2008年中国知识产权年度最具影响力事件”。

收费标准过高一直是KTV企业反映强烈的问题之一。据原中国音像协会广东省联络站法务专员邓洪维介绍,卡拉OK版权费的收费标准在协会内部有明确的要求,2007年每间包房每天最低4元,2008年最低6元,这是底线,而深圳一直执行的是每间包房每天最低8元。

广州市文化娱乐业协会2008年一度与收费方达成两年4元/天/包房的收费标准。但在2008年11月,广州市近40家大型KTV经营场所集体讨论后决定拒绝补缴2007年的版权费,理由是收费主体音集协2008年5月才正式成立;同时推翻两年4元/天/包房的收费标准,理由是质疑收费单位天合广州分公司的合法性。

卡拉OK版权收费实施已经两年多,但在很多地方的执行情况仍不尽如人意。据媒体报道,截至目前,沈阳市近500家KTV企业仍未交纳版权费;至2009年2月,新疆的KTV版权费仍“颗粒无收”。

50%的管理费远远高于其他国家

有媒体报道称,2007年以来,音集协已经收取的版权费达8000万元,但很多歌手至今仍没有拿到应得的报酬,音集协也不愿详细说明收费方式以及对著作权人的返还方式。

这一消息引起轩然大波,公众纷纷将质疑的矛头对准音集协。音集协随后对此发表了声明和解释。对于“很多歌手却未分得版权费”的质疑,音集协说,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卡拉OK歌厅经营中,涉及到唱片公司和词曲作者的放映权、表演权等,而歌手作为表演者,不应直接从卡拉OK歌厅中收取著作权使用费,可以根据其和唱片公司的约定获取相应的报酬。

对此,广东咏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总经理古志斌表示,如果唱片公司已经和歌手约定买断了其表演权的话,等于唱片公司已经拥有了录音录像权,因此后期收益则与歌手无关。否则,唱片公司则应该从分成收益中,再支付歌手此部分的收入分成。

而对于版权使用费的分配,音集协表示,其依法可以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管理费,用于维持正常的业务活动,提取管理费的比例应当随着使用费收入的增加而逐步降低。在中国音像协会代为开展卡拉OK收费工作的阶段,由于工作开展难度相当大,投入成本较高,经中国音像协会著作权保护中心授权的管理委员会讨论,对钱柜公司交来的1000万元版权使用费,由中国音像协会进行了第一次分配,扣除50%的管理费。

对此,暨南大学知识产权学院赵克祥博士表示,虽然音集协强调“协会成立初期,投入成本较高”等原因,但50%的管理费仍是远远高于其他国家的管理费收取比例,比如欧洲国家规定的管理费就不超过收入的15%,且在扣除管理费后剩余的版权使用费应全部分配给会员即权利人;音集协强调该分配比例由“中国音像协会著作权保护中心授权的管理委员会通过”,但问题是这个理由是否就可以使如此畸高的管理费比例正当化。

赵克祥说,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收取高额的管理费,将成为变相的营利行为,与其组织性质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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