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授权遭连载 《孟小冬》作者告出版社
发布时间:2021-02-20 00:25:15
“我们是为了宣传《孟小冬》一书,才在网络上进行传播,我们是没有收益的。”人民音乐出版社在法庭上答辩到。今天,被告)、新浪网(第二被告)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其就《孟小冬》图书的出版与第一被告达成图书出版合同,可是她并没有将图书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第一被告使用。2008年12月,第一被告出版了《孟小冬》图书,图书出版后,黄映红发现第二被告开办的“新浪网”的“读书”频道连载了《孟小冬》图书的第四、五、六章节,约占《孟小冬》图书的33%。经了解,第二被告的连载行为是第一被告所授权的。黄映红认为,第一被告在无授权的情况下,将《孟小冬》图书的相关章节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第二被告,而第二被告接受授权时,审查不严,致使本案侵权行为得以发生,二被告的行为已经侵犯了黄映红的著作权。为此,,要求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合理支出等7000余元。
人民音乐出版社辩称,我社有权通过网站介绍宣传作品,同时黄映红已授权我社代理行使作品的其他使用权利。我社曾于2008年8月6日与黄映红签订了《孟小冬》一书的专有出版合同,合同第二十三条约定“甲方授权乙方在乙方选定的网站上介绍该书,以扩大宣传范围。该介绍仅限于对该书作者和该书相关内容的简介。”合同第二十四条约定“甲方授权乙方代理行使本合同第一条授权范围以外的,如播放、录音、表演等权利,其使用所得报甲乙双方按50%比例分成。”由此可以看出,我社有权授权网站介绍和宣传图书并拥有使用图书内容的代理权。人民音乐出版社认为我社引用了作品中较少的篇幅呈现给读者,意在使读者对作品有直观的感受,从而吸引读者购买图书。人民音乐出版社对图书进行宣传介绍旨在增加图书及作者的影响力,同时提升图书的销售量,达到作者与出版社共赢的目的。这是对作者权益的一种保护和提升,并没有损害作者的利益。我社授权网站宣传图书,出版社和网站都是不收取任何费用的,与一般的营利性信息网络传播不同,不会因点击率等数据指标而收取费用。
黄映红的代理人则认为,“如果做宣传应该是对图书的概括,可是出版社却将书的原文刊载到网上,这是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人民音乐出版社答辩到,信息网络传播权主要针对完整作品或作品实质内容而言,我社在宣传图书时使用很少篇幅,读者无法从这一小部分中了解全部或实质性的作品内容,因为我社并不构成对原告代理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新浪网对于自己的被诉很委屈,“黄映红已经把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人民音乐出版社,我们与人民音乐出版社又有授权合同,我们不存在过错。”新浪网坚称自己不具有以此书牟利的目的,他们只是对该书进行宣传,而且有合法的授权。
法庭上双方对于网络刊载的内容占出版图书的比例产生争议,原告方认为被告在网络上传播的内容约占《孟小冬》图书的33%。两被告均认为其传播内容不到图书内容的33%,为此双方在法庭上打开了公证光盘,由于统计方法不同,双方对于网络传播比例仍没有达成一致。
本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其就《孟小冬》图书的出版与第一被告达成图书出版合同,可是她并没有将图书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第一被告使用。2008年12月,第一被告出版了《孟小冬》图书,图书出版后,黄映红发现第二被告开办的“新浪网”的“读书”频道连载了《孟小冬》图书的第四、五、六章节,约占《孟小冬》图书的33%。经了解,第二被告的连载行为是第一被告所授权的。黄映红认为,第一被告在无授权的情况下,将《孟小冬》图书的相关章节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第二被告,而第二被告接受授权时,审查不严,致使本案侵权行为得以发生,二被告的行为已经侵犯了黄映红的著作权。为此,,要求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合理支出等7000余元。
人民音乐出版社辩称,我社有权通过网站介绍宣传作品,同时黄映红已授权我社代理行使作品的其他使用权利。我社曾于2008年8月6日与黄映红签订了《孟小冬》一书的专有出版合同,合同第二十三条约定“甲方授权乙方在乙方选定的网站上介绍该书,以扩大宣传范围。该介绍仅限于对该书作者和该书相关内容的简介。”合同第二十四条约定“甲方授权乙方代理行使本合同第一条授权范围以外的,如播放、录音、表演等权利,其使用所得报甲乙双方按50%比例分成。”由此可以看出,我社有权授权网站介绍和宣传图书并拥有使用图书内容的代理权。人民音乐出版社认为我社引用了作品中较少的篇幅呈现给读者,意在使读者对作品有直观的感受,从而吸引读者购买图书。人民音乐出版社对图书进行宣传介绍旨在增加图书及作者的影响力,同时提升图书的销售量,达到作者与出版社共赢的目的。这是对作者权益的一种保护和提升,并没有损害作者的利益。我社授权网站宣传图书,出版社和网站都是不收取任何费用的,与一般的营利性信息网络传播不同,不会因点击率等数据指标而收取费用。
黄映红的代理人则认为,“如果做宣传应该是对图书的概括,可是出版社却将书的原文刊载到网上,这是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人民音乐出版社答辩到,信息网络传播权主要针对完整作品或作品实质内容而言,我社在宣传图书时使用很少篇幅,读者无法从这一小部分中了解全部或实质性的作品内容,因为我社并不构成对原告代理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新浪网对于自己的被诉很委屈,“黄映红已经把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人民音乐出版社,我们与人民音乐出版社又有授权合同,我们不存在过错。”新浪网坚称自己不具有以此书牟利的目的,他们只是对该书进行宣传,而且有合法的授权。
法庭上双方对于网络刊载的内容占出版图书的比例产生争议,原告方认为被告在网络上传播的内容约占《孟小冬》图书的33%。两被告均认为其传播内容不到图书内容的33%,为此双方在法庭上打开了公证光盘,由于统计方法不同,双方对于网络传播比例仍没有达成一致。
本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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