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门子状告深圳"双"明兴侵犯网络著作权胜
发布时间:2019-08-10 21:19:15
私自下载他人所有软件的终端用户要注意了,即便你不是盗版贩卖,而是纯粹自用,恐怕都要承担责任。 近日,著作权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明兴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明兴厂和明兴公司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5万元。
据悉,在以往案件中,,而拿软件的最终用户“开刀”则十分罕见。该案也是国际软件联盟旗下企业在华南地区提起的首场诉讼。
西门子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软件有限公司(简称西门子PLM公司)是一家在美国特拉华州经合法授权许可成立的著名软件公司,其前身UGS公司。1月18日,UGS公司在美国版权署进行了作品名称为“NX2”的计算机软件登记。
2007年8月30日,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在一次软件执法检查中,在明兴厂的电脑中发现了安装有名称为“NX2”的软件17套。随即,该局通知权利人西门子PLM公司核查上述软件是否经合法授权。后西门子PLM公司向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出具函件,称其通过鉴定认为,明兴厂安装的软件序列号未经其合法授权。
2008年5月,西门子PLM公司向深圳中院提起诉讼,将明兴厂和明兴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其中损失要求按照其在中国合法销售代理商出具《销售合同》载明的单价约15万元每套来计付全部17套侵权产品的赔偿。
深圳中院一审要求原告西门子PLM公司提供明兴厂安装的被控侵权软件的源程序或目标程序之载体,但该公司未能提供,而被告又否认两者之间存在相似或实质相似,不符合“接触加相似”的侵权原则,。
一审宣判后,西门子PLM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中,西门子PLM公司提交一份广东安证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证明》。该《证明》系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委托该鉴定所登记记录,其中的《软件检查登记表》上所在被控侵权软件“NX2”和“NX4”中均有原告前身UGS的署名。
广东高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确立的国民待遇原则,并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规定,西门子PLM公司享有的著作权依法受中国法律的保护。本案中,原告为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提供了美国版权署版权登记册、深圳市知识产权局《软件检察登记表》、《证明》、《函件》等证据。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确定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
广东高院依法改判,判决被告明兴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17套“UG NX2”软件;明兴厂和明兴公司连带赔偿西门子PLM公司经济损失25万元。
据悉,在以往案件中,,而拿软件的最终用户“开刀”则十分罕见。该案也是国际软件联盟旗下企业在华南地区提起的首场诉讼。
西门子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软件有限公司(简称西门子PLM公司)是一家在美国特拉华州经合法授权许可成立的著名软件公司,其前身UGS公司。1月18日,UGS公司在美国版权署进行了作品名称为“NX2”的计算机软件登记。
2007年8月30日,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在一次软件执法检查中,在明兴厂的电脑中发现了安装有名称为“NX2”的软件17套。随即,该局通知权利人西门子PLM公司核查上述软件是否经合法授权。后西门子PLM公司向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出具函件,称其通过鉴定认为,明兴厂安装的软件序列号未经其合法授权。
2008年5月,西门子PLM公司向深圳中院提起诉讼,将明兴厂和明兴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其中损失要求按照其在中国合法销售代理商出具《销售合同》载明的单价约15万元每套来计付全部17套侵权产品的赔偿。
深圳中院一审要求原告西门子PLM公司提供明兴厂安装的被控侵权软件的源程序或目标程序之载体,但该公司未能提供,而被告又否认两者之间存在相似或实质相似,不符合“接触加相似”的侵权原则,。
一审宣判后,西门子PLM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中,西门子PLM公司提交一份广东安证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证明》。该《证明》系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委托该鉴定所登记记录,其中的《软件检查登记表》上所在被控侵权软件“NX2”和“NX4”中均有原告前身UGS的署名。
广东高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确立的国民待遇原则,并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规定,西门子PLM公司享有的著作权依法受中国法律的保护。本案中,原告为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提供了美国版权署版权登记册、深圳市知识产权局《软件检察登记表》、《证明》、《函件》等证据。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确定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
广东高院依法改判,判决被告明兴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17套“UG NX2”软件;明兴厂和明兴公司连带赔偿西门子PLM公司经济损失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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