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费用减缓办法【1994-08-15】
发布时间:2019-08-30 18:37:15
专利申请费用减缓办法【1994-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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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发布日期】1994-08-15
【生效日期】1994-08-15
专利申请费用减缓办法
(1994年8月15日中国专利局发布)
第一条 专利费用减缓的种类
1.申请费(其中印刷费、附加费不予减缓)
2.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
3.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
4.复审费
5.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3年的年费)
申请专利缴费确有困难的,可以请求专利局减缓上述五种费用,其它各项专利费用均应按规定缴纳。
第二条 专利费用减缓的比例
1.个人请求减缓的最高比例不超过80%。
2.单位请求减缓的最高比例不超过60%。
3.两个以上的个人(包括两人)或个人与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请求减缓的最高比例不超过60%。
4.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不予减缓专利费用。
第三条 专利费用请求减缓的手续
1.申请人请求减缓费用的,应当如实填写专利申请费用减缓请求书,需有证明文件的还应附具证明文件。
2.个人申请专利的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填明本人的年收入情况。应同时缴纳规定费用的20%。
3.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申请专利的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填明每个人的年收入情况,必要时专利局可以要求提供年收入情况的证明。应同时缴纳规定费用的40%。
4.单位请求减缓专利申请费用的,除应递交专利申请费用减缓请求书外,还需附具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上级主管部门是指行政主管部门。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不明确的,可以由当地省(市)专利管理机关出具证明。直属国家部委的单位,可以由部、委的科技司、局专利管理处出具证明。大专院校可以由国家教委、专利管理处、当地的省(地)教委或省(市)专利管理机关出具证明。应同时缴纳规定费用的40%。
5.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中,应当说明请求减缓的单位是企业、事业还是机关、团体,是企业的应当说明盈亏情况,非企业的应当说明其经济困难情况。
6.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可以一并请求减缓上述五种费用。提出专利申请之后只能请求减缓除申请费外的尚未到期的费用,但该请求最迟应当在有关费用期限届满前二个月之前提出。
第四条 专利费用请求减缓的审批
1.专利费用减缓请求书由中国专利局审批后生效,费用减缓请求书填写不符合规定或者未提供有关证明的,视为未提出请求。
2.专利费用减缓请求未被批准的,应当在接到专利局通知之后,在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内按规定数额缴纳或补足费用。在请求批准以后,专利局又发现问题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出具证明,并根据情况作出新的审批决定。
3.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应当在其发明创造取得经济收益或者有其他经济收入后补缴所应缓缴的各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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