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残疾人单位可同享多项增值税优惠

发布时间:2019-08-14 23:40:15


分享到:更多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在其网站发布公告(2011年第61号)称,自2011年12月1日起,安置残疾人单位既符合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又符合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但年度申请退还增值税总额不得超过本年度内应纳增值税总额。安置残疾人的印刷企业可关注此项政策。(记者 左志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