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值税电子申报软件推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04 04:58:15
关于增值税电子申报软件推行有关问题的通知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08 生效日期: 2003-08-08 发布部门: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3)9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以下简称“增值税电子申报软件”)第一次软件测试工作已结束,,目前各地正在按要求开展软件推广工作。近期,部分地区反映,在软件推广过程中发现有些测试合格的软件开发公司被其他单位兼并或与其他单位重组,,也有部分企业出资购买测试合格企业开发的增值税电子申报软件,问这些企业能否作为软件测试合格企业对待,这些企业拥有的测试合格的电子申报软件能否在各地推广使用。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测试合格软件开发单位被其他单位兼并或与其他单位重组,兼并、重组后的企业可视同为测试合格企业,但此类企业必须将兼并、重组的相关协议文件报软件当地推广应用地区省级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
二、出资或以其他方式购买测试合格软件企业开发的增值税电子申报著作权转让合同,,其购买的测试合格软件可在当地推广使用。
三、各地税务机关应按照上述要求,认真做好监督检查工作,一旦发现企业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应立即取消其增值税电子申报软件的推广资格,。
二○○三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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