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专利的支点效应

发布时间:2020-08-27 12:34:15


一、专利支点的显现

1236年英王将“生产多色式样织物”的专利授予波尔多市的一个市民。该专利不仅使该市民所属的企业(生产作房)获得了生产该产品的独占垄断权,而且该市民所属的企业获得了市场营销的垄断权。这两个垄断权尤如哑铃的两头。一头是英王授予的至高无尚的垄断权,一头是一眼看不到边的市场份额。无边市场份额的背后是产品的垄断权,而垄断权的背后又是市场带来的滚滚财富,它们尤如两个孪兄弟,谁也离不开谁。当企业家们从这魔术般的变化中醒悟的时候,人们才认识到英王授予的这个“专利”,尤如一个支点,它不仅能够支撑起一个企业,而且它能够撬动整个市场,为企业赢得财富。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已经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衡量一个企业是否具有走向国际市场的一个重要标志是:一是是否从企业长远发展高度制定了行之有效的知识产权研发、实施战略;二是是否将知识产权贯穿企业生产、经营的每一个环节。只有将知识产权作为企业整体战略的重要部分、周密安排、不断研发、及时保护、科学实施,才能够在国际市场的竞争中立足于不败之地,才能够赢得市场、赢得财富,这就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哑铃效应”,而专利保护这个“支点”则是“哑铃效应”能否长效的保证。

二、专利支点的杠杆效应

在市场经济中,任何一个企业家,在产品的研发、生产中,不论其技术含量高低、不论其产品的大小、不论其产品的繁简,只要是市场需求,能够获得丰厚的市场回报率,他们便横下一条心,干。从设计、生产、到销售,每一个企业家都希望自己所设计的产品不仅结构新颖、独特、简单、可靠、实用,而且生产成本低、能够独占市场,获取丰厚利润回报。为了实现上述的设计目的,企业家在产品的研发和市场的营销上,不仅聘用了大量的技术人员和营销人员,而且投入了巨额资金,就好比哑铃的两个球体,一个是研发、一个是销售,中间是生产。但是,令企业家感叹的是:同样的人员配备、同样的资金投入,由于对专利“支点”效应的理解不同、实施的方式不同,有的企业则是春风满面,喜气洋洋,而有的企业则是双眉紧锁,连锅都揭不开。客观而残酷的市场运作机制,不仅深深地教育了企业家,也使企业家看到了,“支点”虽小,效应巨大的无形反差。它在市场的运作中,无形地左右着研发、左右着市场,在当今哑铃效应的市场经济中,尤如哑铃杠杆中的一个支点,左右着哑铃效应,也就是说,作为“支点”的专利,它在哑铃中的不同位置,对整个哑铃效应能够产生具有不同反响的经济效应。下面我们重点讨论一下“支点”效应与企业生存发展之间的关系。

(一)专利支点的守势效应

1、守势“支点”效应的定义

专利支点的守势效应是指企业在市场经济的运行中,不仅具有很强的产品开发能力,而且所销售的产品在市场上具有很强的竟争力,很好的卖点,赢得了市场,企业所关心的不是利用专利撬动市场、占领市场、垄断市场,关心的是在市场经营中谨防被他人抢先将自己的产品申请专利,反过来又撞告自己侵权。为了避免他人利用自己的产品撞告自己侵权而进行专利保护的行为,我们称之为专利支点的守势效应,见图1.

2、专利支点的守势效应的例证与分析

①守势“支点”效应的引发

例1:2000年6月,甲企业发明一种用于电能表计度器上的新产品,未申报专利,不仅在市场上具有很强的竟争力,而且在很短的时间内,赢得了市场,直接用于给其它企业配套。与甲企业同行乙企业看到同行的产品竟然有如此好的销路、如此好的利润回报率,便直接拿同行的产品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并且被授予了专利权。乙企业在拿到专利权后,不是撞告甲企业侵犯其专利权,而且向甲企业的购买商发去了告知通知书,在通知书中,明确告知购买商,你们所订购的产品系侵犯了我的专利权,根据专利法第11条规定,你们的使用行为已经侵犯了我的专利权,如果你们不终止侵权,我将依法诉讼。购买商看到自己花钱买东西,反而要成被告,便通知甲企业尽快解决此事,否则,终止合同买卖。甲企业接到购买商的通知后,立即通过专利无效程序对乙企业的专利权宣告无效,在经过漫长的一年多的时间里,甲企业不仅耗费了大量的钱财、人力、精力,而且经过一场行政诉讼、二场司法诉讼,虽然最后赢得公正,但却失去了客户、失去了市场,其损失是甲企业想都没有想到的,真后悔自己当初为什么没有申报专利?

例2:A企业发明了一种食品机械,没有申报专利,但在市场上卖的很好,特别适用于个体经营户、单位的使用。乙某是个农民,但脑子很好用,他买了一台食品机械,生意做的很不错,但他觉得很辛苦,钱来得还是太慢,能否让钱来得快一点。有一天他听说,只要产品有专利权,就可以转让,他便将买来的食品机械画了一个草图,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由于实用新型专利只进行初步审查、不进行实质审查,乙某的专利申请很快被授予专利权,事后,,向A企业发去了书面通知,并且在书面通知中告诉A企业,他可以将此专利权独占转让给A企业,转让费5万元人民币。A企业接到此通知后,又气又急、又无可奈何。如果与乙某打官司,如果没有足够的书面证据证明乙某所报的专利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其后果就有可能败诉,就要承担败诉所带来直接的经济损失——失去市场;如果能够拿出充足的证据来证明乙某所有的专利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系A企业自己的发明创造,既使胜诉,不仅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还要支付数目不小的诉讼费,并且由此可能影响市场销售,思前想后,A企业不得不选择与乙某和解,非常心不甘地向乙某支付了5万元转让费,就此息事宁人。

②专利支点守势效应的产生

企业在经历了被人愚弄的痛苦历经后,虽然不相信专利支点的保护力度,但是对专利支点的防守效应有切骨铭心的记忆,他们不求进攻,只求稳守,守得住。

例:A企业在经历了被人要挟的无奈后,企业老总始终想不明白的是:①这个食品机械明明是我们企业搞的发明创造,国家知识产权局怎么会同意由他人申请呢?难道在申请时,国家知识产权局连这点都不审查吗?②我们企业的产品在市场上已经销售了半年多,难道国家知识产权局不知道吗?按照专利法的规定,不应该授权,为什么会给他授权呢?等等,企业老总抱着百思不解的疑问,向资深的专利专家进行请教。资深的专利专家告诉企业老总:首先你们企业搞出的发明创造,在公开出版物上发表过吗?企业老总回答说:没有。那么,老总您想一下,您销售的食器机械主要用于企业食品、个体食品经营户,又没有在公开出版物上发表过,作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审查员,如何知道别人申请的专利就是您企业的发明创造?在这种情况下,请您想一想,国家知识产权局有什么理由、又有什么权利不让他人申请专利呢?况且,中国实行的是先申请制,而不是先发明制,谁先申请、归谁。谁让你不先申请呢?法律对每一个人都是公平的。既使你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是他人是剽窃,也只有通过行政或司法诉讼程序得以解决。其次,实用新型专利在我国的专利法中,明确规定不进行实质审查,只进行初步审查,换句话说,实用新型的只进行形式审查,不进行检索。因此,不仅只要他人申请的专利符合形式要求,就可以授予专利权,当然也不排除重复授权的现象,但是,授权后的专利是否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要看其专利法律状况的稳定性。你们企业只所以被他人利用专利权要挟支付费用,主要在于企业自身,也就是说,在于您老总自身,一是您对专利不了解,二是受社会风气的影响,不相信专利法能起作用,三是当问题真来的时候,既感到气愤,但又无奈,只好掏腰包,因为您经过细算后,认为私了从经济上合算,但又难以咽下这口气,因此到此进行咨询,其实,您的企业在新产品设计完成后或研发成功后,只要申请一个实用新型专利,将您们的发明创造的内容记载到专利申请文件中,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就可以有效地防止他人要挟和敲诈,而申请一个实用新型专利所花费的费用不足是您们支付要挟费用的1/25,更重要的是不会受气,不需要担买他人专利技术的名。不信你们可以试一试。抱着试一试的想法,企业老总对其新开发的B型食品机械,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花费不到2000元,并且获得了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了实用新型专利权、颁发了实用新型专利证书。

A企业在获得了专利权后,将大批量的新产品投放市场。为了验证资深专利专家说的话是否属实,企业老总没有将专利号打到产品上,也没有进行宣传。财迷心巧的乙某看A企业的新产品后,马上又申请了一个实用新型专利,由于实用新型专利不经过实质审查,很快也被授予了专利权。乙某拿到专利权后,书面告知A企业,说A企业生产的B型食品机械正是他改进后的食品机械,并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颁发了专利证书,要求A企业支付专利使用费10万元,否则,。A企业在接到乙某的索赔通知书后,通过专利代理机构向乙某发去了回复函,并将A企业所有此产品专利技术的证书及专利文献附上。A企业通过专利代理机构向乙某发出此复函后,乙某从此再无音信。A企业老总看到此种结果后,深有感触地说,没想到专利申请具有如此之好的守势效应,它不仅让我们免去了不应支付的使用费用,更重要的是保住了企业新产品的所有权,消除了世人对企业的看法,让企业不再受气、不再受要挟、不再受敲诈。

3、守势“支点”效应的总结

上述案件充分显示了专利权的权利支点效应,这种支点六亲不认,它既可以载舟,也可以覆舟,关键是看谁能够拥有这个支点,具体体现在:①专利支点的攻、守效应:一个企业新产品被研发出来后,如果这企业能够通过专利代理机构及时的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按照现行的实用新型审查制度,一般由专利代理机构撰写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基本上都可以被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也就是说,企业可以得到专利保护的这个支点效应,既可攻,又可守,攻、守结合,载得企业这个大舟在市场的竞争中如鱼得水。此时专利支点它撬动的不仅是防守大门,而且撬动的是对自己应有的市场份额,保护自己的经济利益,通过运用自己的合法权利在占有市场份额的同时,开发更好的产品,成为该技术领域的领导者,并且能够通过专利支点所产生的效应,保护自己在公众心目中的品牌信誉和品牌形象(见图1),反之,一个企业新产品被研发出来后,不论何种理由,只要是自己没有及时申请专利,被他人申请专利、获得了专利,此时的专利支点不是载舟,而是覆舟。②专利申请支点的公开效应:一个企业新产品被研发出来后,如果这企业能够通过专利代理机构及时的申请发明专利,既使这个发明专利申请没有被授予专利权,但是根据发明专利审查制度,这个发明专利在办理了提前公开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审查规定,将所申请的发明专利申请的文本在专利公报和网上予以公布,发明专利申请公开的支点效应,不仅破坏了投机者所获实用新型专利权法律状况的稳定性,而且使投机者不敢冒然对企业进行要挟、敲诈。

(二)专利支点的攻势效应

1、攻势“支点”效应的定义

专利支点的攻势效应是指企业在市场经济的运行中,虽然具有很强的产品开发能力,但是由于所销售的产品受前期研发费用的影响,生产成本比较高,既使产品在初期具有很好的卖点、利润高,但是一旦被他人模仿,不仅利润空间会受到致命的打击,而且可以引发恶性竞争,导致企业连研发费用都难以收回,更谈不上占领市场、垄断市场。在此情况下,企业通过专利保护,打击假冒、侵权者,净化市场、占领市场、垄断市场,我们称之为专利支点的攻势效应(见图2)。

2、攻势“支点”效应的引发

案例1:甲企业来根据市场调研的结果,花大量的人力和物力研制开发了一种新产品“减肥健身器”,并于1989年1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经初步审查,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权利要求书中独立权利要求形成的特征是A+B+C+D+E.甲企业在该产品获得专利权后,投入了大量的资金从事生产、销售,获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

乙企业看到甲企业生产的“减肥健身器”在市场上具有如此之好的销路和销售价格,完全模仿甲企业的产品,进行生产、销售。由于乙企业未投入大量的研发费用,生产成本远低于甲企业,生产质量和甲企业在同一水平,甚至高于甲企业。乙企业的行为很快地占领了市场,迫使甲企业的市场份额逐渐萎缩、利润空间几乎为零。在此情况下,甲企业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庭审中,甲企业将乙企业生产的“减肥健身器”产品提供给法庭,乙企业对此认可。法庭首先将乙企业生产的“减肥健身器”与甲企业的专利中所记载的独立权利要求进行对比,发现乙企业生产的“减肥健身器”产品中,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所记载的技术特征完全相符,也就是说,甲企业“减肥健身器”专利中独立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为A+B+C+D+E五项技术特征,乙企业生产的“减肥健身器”也是A+B+C+D+E五项技术特征,据此,,赔偿由此给甲企业带来的经济损失。

案例2:,、赔偿经济损失。因此不敢冒然模仿,但是看到甲企业获得如此丰厚的利润,实再是眼红。为了规避侵权,丙企业在甲企业专利产品的基础上画蛇添足,形成的技术特征是A+B+C+D+E+F+G七项技术特征,比甲企业的A+B+C+D+E五项技术特征整整多了二项。丙企业认为,模仿的产品与甲企业有不同之处,甲企业无法告我侵权,便进行生产、销售。其价格远低于甲企业,很快地占领了市场,而甲企业的产品由于价高无法售出,产生了巨额亏损。在此情况下,甲企业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庭审中,甲企业将丙企业生产的“减肥健身器”产品提供给法庭,丙企业对此认可,强调自己的产品与甲企业完全不同,比甲企业更加完善。法庭首先将丙企业生产的“减肥健身器”与甲企业所有的专利所记载的独立权利要求进行对比,发现丙企业生产的“减肥健身器”产品中,除了二点外,其余的与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中所记载的技术特征完全相符。法官问丙企业,这二点不同点取掉后,你的产品还能否正常工作,丙企业回答说,可以。法官又问丙企业,除了这二点外,你们的产品与甲企业生产的产品是否相同?如果不相同,不同点在什么地方?丙企业答复说,除了这二点,其余的相同。据此,,但是,这两条技术特征对本产品的技术性能和技术效果不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因此判丙企业侵犯了甲企业的专利权,赔偿由此给甲企业带来的巨额经济损失。

案例3:,、赔偿经济损失。因此暂时不敢模仿、销售,但是又不甘心,特别是看到甲企业独占市场后所产生的巨额利润,实在是不甘心。为此丁企业想了一条高招,借桥过河。也就是说,丁企业悄悄的偷着生产,不对外宣传、销售,让经销商销售,一旦甲企业发现侵权产品,找不到生产厂家,也就无法起诉。为此丁企业和经销商达成了联手仿制、销售的协议。于是,丁企业完全按照甲企业的专利产品进行仿制,仿制产品直接送到经销商的手中,其价格比甲企业低,很快地占领了市场。甲企业发现此情况后,找不到生产厂家,产生了巨额亏损。在找不到生产企业的情况下,甲企业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庭审中,经营商承认自己销售了与甲企业专利产品完全相同的产品,但声称自己并不知是甲企业的专利产品,因此不构成对甲企业专利产品的侵权,。由于甲企业没有证据证明,经销商是在明知其销售的产品系侵权产品的证据。因此,,但不承担经济赔偿。

3、攻势“支点”效应的总结

最好的防御就是进攻。基于这个认识,在上述专利案件的分析过程中,我们很清楚的看到,专利作为甲公司在市场运作中的支点效应,具无法比拟的独特效应——进,可攻,为企业撬动市场、打击侵权,赢得市场、占领市场、获取巨额利润;退,可攻防他人恶意获取的权利;守,可防止他人恶意诉讼,使企业在市场的运作中,真正体现了借力使力,四两拨千斤的功效,更重要的是可以要求侵权者停止生产、退出市场、达到净化市场的目的,有利于企业品牌效应的产生。

综上所述,专利“支点”的产生、“支点”效应的掌控,是关系到企业生存的大事。作为企业的老总,不仅要注重专利“支点”的产生,而且注重专利“支点”的品质,只有品质优秀的专利“支点”,才会发出具有垄断力度的“支点”效应,也只有垄断力度的专利“支点”效应,才能为企业赢得市场、占领市场、获取利润。因此我们说专利“支点”是企业生存发展之支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