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荣勋与芜湖弋江锅炉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08-11 06:44:15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6)合民三初字第38号
原告谢荣勋,男,193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芜湖市燃气总公司退休职工,住芜湖市镜湖区梅莲路3号公寓1单元301室。
委托代理人刘海,安徽兴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冀,安徽兴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弋江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镜湖区赭山东路。
委托代理人张肃,安徽真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零零,男,芜湖弋江锅炉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芜湖市镜湖区中山路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荣勋与被告芜湖弋江锅炉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谢荣勋于200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荣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荣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398元,减半收取4199元,由原告谢荣勋负担。
审 判 长 杨 皖
审 判 员 朱治能
代理审判员 王怀庆


二○○六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马枫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