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影响
发布时间:2019-08-03 23:11:15
一、要部判断的由来及沿革变化
“要部”的概念引进于日本。日本曾在个别外观设计无效宣告案例中使用过“要部”一词,但并没有作为外观设计相同和相近似的判断方式纳入外观设计审查指南(意匠审查基准)。
我国最早在1993年的审查指南中引入“要部”的概念,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5.4节规定:对于立体产品而言,六个面并不都是设计的要部,如桌子的底面、信箱的背面,尽管这些部位有新的设计内容也不作为判断的要部。
2001年审查指南在第四部分“外观设计相同和相近似的判断”一章中,把要部判断列为七种判断方式之一。该指南对要部的定义是:某些产品存在着容易引起一般消费者注意的部位,该部位称作产品的“要部”。为了解释什么叫容易引起一般消费者的注意的部位,指南进行举例。对于使用时以特定方向朝向使用者的产品,仅以产品的朝向使用者的部分(即易见到的部分)作为判断的依据,可以将该部分作为该产品的要部,也可以将该部分中的容易引起一般消费者注意的部位作为要部。对于产品的一部分是常规设计的钥匙以及型材这种产品,产品的除常规性设计以外的部分存在容易引起一般消费者注意的部位,即为判断的要部。
2004年?审查指南进行了部分修改,外观设计相同和相近似的判断一章中,充实了判断原则的内容,废止了隔离判断方式,对要部的含义调整为:某些产品上存在这样的部位,其相对于其他部位明显地容易引起一般消费者的注意,该部位称作该产品的要部。在随后的举例中,进一步体现了要部具体指向的变化。对于在使用状态下以特定方向朝向使用者的产品,如壁挂式固定信箱,其在使用状态下能够看到的部位相对于看不到的部位(如壁挂式固定信箱的背面)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明显强烈。因此,对这类产品,使用时能够看到的那些部位可以作为要部。在此之前的1993年审查指南和2001年审查指南对于同样的例子均只说明壁挂式固定信箱背面不是要部,并不认为其它部分均属要部。可见这次修改对要部所包括的产品部位在范围上有所扩大。
2006年审查指南公布时,要部判断被全面废止。至此,要部判断在我国外观设计专利审查过程中适用五年后,最终划上了句号。
二、要部判断在实践中的分歧及其原因
在审查指南中引入要部判断是我国对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标准的一次积极的探索和尝试。它的初衷是在解决要部不相近似产品的外观设计相近似判断时,要部不相近似整体就不相近似,不必对其它部位进行对比,从而简化相近似性判断的过程。这一目的其实已规定在2001年审查指南的第四部分第五章的6.7.3节中,“如果被比外观设计的要部的外观与在先设计的相应部位的外观不相近似,则被比外观设计与在先设计不相近似。”
“要部”的概念引进于日本。日本曾在个别外观设计无效宣告案例中使用过“要部”一词,但并没有作为外观设计相同和相近似的判断方式纳入外观设计审查指南(意匠审查基准)。
我国最早在1993年的审查指南中引入“要部”的概念,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5.4节规定:对于立体产品而言,六个面并不都是设计的要部,如桌子的底面、信箱的背面,尽管这些部位有新的设计内容也不作为判断的要部。
2001年审查指南在第四部分“外观设计相同和相近似的判断”一章中,把要部判断列为七种判断方式之一。该指南对要部的定义是:某些产品存在着容易引起一般消费者注意的部位,该部位称作产品的“要部”。为了解释什么叫容易引起一般消费者的注意的部位,指南进行举例。对于使用时以特定方向朝向使用者的产品,仅以产品的朝向使用者的部分(即易见到的部分)作为判断的依据,可以将该部分作为该产品的要部,也可以将该部分中的容易引起一般消费者注意的部位作为要部。对于产品的一部分是常规设计的钥匙以及型材这种产品,产品的除常规性设计以外的部分存在容易引起一般消费者注意的部位,即为判断的要部。
2004年?审查指南进行了部分修改,外观设计相同和相近似的判断一章中,充实了判断原则的内容,废止了隔离判断方式,对要部的含义调整为:某些产品上存在这样的部位,其相对于其他部位明显地容易引起一般消费者的注意,该部位称作该产品的要部。在随后的举例中,进一步体现了要部具体指向的变化。对于在使用状态下以特定方向朝向使用者的产品,如壁挂式固定信箱,其在使用状态下能够看到的部位相对于看不到的部位(如壁挂式固定信箱的背面)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明显强烈。因此,对这类产品,使用时能够看到的那些部位可以作为要部。在此之前的1993年审查指南和2001年审查指南对于同样的例子均只说明壁挂式固定信箱背面不是要部,并不认为其它部分均属要部。可见这次修改对要部所包括的产品部位在范围上有所扩大。
2006年审查指南公布时,要部判断被全面废止。至此,要部判断在我国外观设计专利审查过程中适用五年后,最终划上了句号。
二、要部判断在实践中的分歧及其原因
在审查指南中引入要部判断是我国对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标准的一次积极的探索和尝试。它的初衷是在解决要部不相近似产品的外观设计相近似判断时,要部不相近似整体就不相近似,不必对其它部位进行对比,从而简化相近似性判断的过程。这一目的其实已规定在2001年审查指南的第四部分第五章的6.7.3节中,“如果被比外观设计的要部的外观与在先设计的相应部位的外观不相近似,则被比外观设计与在先设计不相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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