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无效宣告对专利侵权纠纷的影响
发布时间:2019-08-29 01:14:15
专利无效宣告对专利侵权纠纷的影响根据专利法第49条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决定由以下三种情况:
1、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成立,依法宣告该专利权无效。根据专利法第59条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随着专利权被宣告无效,专利侵权纠纷市区争议的基础,未提起诉讼的则不能以专利侵权为由提起诉讼,对己提起诉讼尚未作出判决或已经做出判决尚未执行的,则应驳回其诉讼请求或终结执行。
2、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成立,依法宣告该专利权部分无效,或修改权力要求书后,该专利权继续有效。专利权被宣告部分无效时,情况比较复杂,要根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实施行为所涉及的部分专利技术内容被宣告无效,则纠纷的解决应与前述第1种情况产生的结果相同。
如果实施行为所涉及的部分专利技术内容被维持继续有效,则要根据专利法第59条的规定,以该专利的权力要求书限定的范围与该实施行为所涉及的技术内容进行对比后再做出结论。
3、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不成立,驳回无效宣告请求,维持原专利权继续有效。在这种情况,专利权被维持继续有效,说明该专利权的存在并未造成对公众利益的侵犯,因此应依法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专利权继续有效,并不等于实施行为就一定构成专利侵权,还需要对实施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依照专利法的规定结合专业知识做出具体的分析判断。
综上所述,对不符合专利法规定而被授予专利权并予以保护的行为,在某种程序上阻碍了科学技术的发展,这种行为也是违反专利法的立法原则的。
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程序可以同样的法律行为纠正上述错误行为,并消除其后果。因此,它是任何认为由于上述错误的专利授权行为导致了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人用以维护合法权益的必要而合法的手段,同时也是我国专利法律制度保护公众利益,促进科学技术发展的基本原则的最根本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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