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举证期限

发布时间:2019-08-31 06:19:15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举证期限分为:请求人举证期限、专利权人举证期限以及延期举证。

  一、请求人举证期限

  (一)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补充证据的,应当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的无效宣告理由,否则,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考虑。

  (二)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补充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一般不予考虑,但下列情形除外:

  1、针对专利权人以合并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或者提交的反证,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充证据,并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无效宣告理由的;

  2、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提交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或者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公证书、原件等证据,并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无效宣告理由的。

  (三)请求人提交的证据是外文的,提交其中文译文的期限适用该证据的举证期限。

  二、专利权人举证期限

  专利权人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答复期限内提交证据,但对于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或者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公证书、原件等证据,可以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补充。

  专利权人提交或者补充证据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对提交或者补充的证据具体说明。

  专利权人提交的证据是外文的,提交其中文译文的期限适用该证据的举证期限。

  专利权人提交或者补充证据不符合上述期限规定或者未在上述期限内对所提交或者补充的证据具体说明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考虑。

  三、延期举证

  对于有证据表明因无法克服的困难在以上“一”和“二”所述期限内不能提交的证据,当事人可以在所述期限内书面请求延期提交;不允许延期提交明显不公平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允许延期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