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的效力

发布时间:2019-12-16 00:04:15


  专利权的效力

  关于专利权的效力可以概括为对“实施”行为的控制能力。专利法上的实施在内容上是十分丰富的。原则上专利法上的实施包括对专利产品的制造、使用、销售、进口以及为销售目的的展示、占有、派送;对于专利方法,包括使用专利方法或者销售、使用、进口用专利方法获得的产品,以及为销售目的展示、派送、占有用专利方法获得的产品。从商品流通的角度看,专利实施包括了整个流通领域的每一个环节。专利权人在任何一个环节发现了非法实施其专利的行为都可以从法律上予以追究。由此可见专利权保护技术方案的效力是极强的。

  需要说明的是,专利法中的制造与著作权法中的复制在理论上具有完全不同的含义。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通常不具有实用功能。①学者们正是在这种基础上就著作权与工业产权的区别提出了“实用与非实用”的二分法。因此,著作权法中的复制是针对构成作品的非实用的符号的复制。例如,文字作品的符号体系为文字,故文字作品的复制即是针对文字的复制;音乐作品的符号体系为旋律、节奏、和声等的组合,对这种类型作品的复制其复制的对象只能是旋律、节奏等构成要素的组合;绘画作品是由线条、色块等构成,对这类作品的复制则是针对线条、色彩的组合方式进行的。而专利法中的制造则完全是针对实用功能而言的,即使专利方案中某一造型或结构作为一种非实用的符号也具有作品的某些特性,但在专利法对其进行保护时,则完全从技术的角度出发考虑其功能性的特征。在我国,外观设计是一种例外。但外观设计毕竟还是依附在产品之上,仅就产品而言仍可被称为制造。

  各国专利法对于“实施”一词的理解大同小异,其核心基本是相通的。根据我国专利法,如果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是就产品授予的,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营利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专利产品;如果专利权是就方法授予的,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营利目的使用专利方法,或者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用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对于外观设计专利我国专利法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为营利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外观设计产品。我国现行专利法在专利权的效力方面的规定与发达国家专利法的规定是一致的。不仅如此,现行专利法的规定也完全达到和满足了世界贸易组织TRIPs中的规定。

  我国现行专利法是在2001年7月1日生效的。在此以前依据1984年专利法所批准的专利权的效力相对较弱。具体表现在1984年专利法中关于产品专利权没有规定进口权及许诺销售权,方法专利权不能延伸到用专利方法获得的产品。到1992年第一次修订专利法时权利效力大大加强,增加了进口权,并将方法专利的效力延伸到了产品。2000年第二次修订专利法时,又增加了许诺销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