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授权发明专利的效力

发布时间:2021-01-12 04:10:15


  关于重复授权发明专利的效力问题,我们举个案例来说明;1991年2月7日,发明人舒某向中国专利局申请名为“一种高效节能双层炉排反烧锅炉”实用新型专利,于1992年9月30日被授予专利权。该专利的权利要求为:一种主要由反烧炉排、正烧炉排和炉体构成的高效节能双层炉排反烧锅炉,其特征在于正烧炉排和反烧炉排的各个炉条是间隔的一上、一下两层构成波浪型排列。该实用新型专利期限届满前,专利权人请求了续展。1999年2月8日,该专利权保护期限届满,权利终止。

  1999年2月22日,舒某又以同一发明名称向中国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项发明专利,并于1999年10月13日获得发明专利权。该专利的权利要求为:一种立式或卧式双层炉排平面波浪型反烧炉排锅炉,其特征是上层水管反烧炉排是平面波浪型布置。

  2000年12月22日,山东济宁无压锅炉厂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舒某的发明专利无效,理由是:该发明专利同舒某已过专利保护期的实用新型专利构成重复授权,违反了专利法实施细则关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权”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在发明专利授权时实用新型专利权由于保护期限届满已终止,故不存在两个专利同时存在的情况,不存在重复授权问题,故驳回无效宣告请求。

  后来,。,维持了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本案争议的发明专利权构成了对在前授予并已终止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重新授予,因此,撤销一审判决和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对专利法实施细则关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权”这一规定应当如何理解。

  我国专利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这就是说,发明创造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由此可见,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是新的技术方案,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产品的新设计。因此,在发明、实用新型等技术方案与外观设计之间很难出现重复专利。而发明专利既包括产品发明,也包括方法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则仅保护产品发明,由于它们二者保护的均属于新的技术方案,因此,发明与实用新型之间可能会出现重复专利,容易落入“同样的发明创造”的范围。

  何谓“同样的发明创造”?从形式上看,应当包括三种情况,即将相同的发明创造申请两项以上的发明专利、申请两项以上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者既申请发明专利又申请实用新型专利。这三种情况在授权后,均属“同样的发明创造”被重复授予了专利权。从内容上看,“同样的发明创造”应当指两项以上发明创造专利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内容、技术方案相同,而不是指两项以上发明创造专利的名称或者权利要求文字完全相同。当然,技术内容或者技术方案相同,包括了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文字内容完全相同,也包括了技术方案相等同的情况。

  有人认为,专利法实施细则在规定相同的发明创造不允许重复授权时,仅指禁止对不同主体重复授权,而同一发明主体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有权申请两项乃至多项专利,当然也可以被授予两项以上专利权。这种认识是片面的。应当说,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并未作此类划分。从立法本意上讲,只要是相同的发明创造,不管是否为同一主体申请,如果发现技术内容是重复的,均不应对在后申请授予专利权。

  这里涉及到的另一个问题是:重复授权是否仅指在同一时期内存在两项以上专利权?一种观点认为: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均没有禁止申请人同时或者先后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分别提出发明申请和实用新型申请,因此,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应理解为“同样的发明创造不能同时有两项或者两项以上处于有效状态的授权专利存在”,只有“同样的发明创造同时有两项或者两项以上处于有效状态的授权专利存在”才构成法律所禁止的重复授权。

  “重复”指“同样的东西再次出现”或者“按原来的样子再次做”。可见,“同时出现”仅是重复的一种含义,重复的另一种含义就是“再次出现”。根据专利法的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应当具备三性,其中一项是新颖性。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专利申请文件中。”

  由此可见,将同样的发明创造重复授予专利权,后一专利权肯定是不符合新颖性的。专利法规定不允许重复授权的依据是专利权的独占性和排他性,其目的在于保护专利权的同时保护公众利益。一旦允许相同的发明创造在不同的时期授予两项以上的专利权,或者说两个相同的发明创造可以一先一后被授予专利权,无疑会延长对该技术方案的保护期,不仅违反了专利权具有法定时间性的限制,而且会损害公众利益,不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转化。

  至于在我国专利申请实践中,专利局允许申请人将相同的发明创造同时申请一项实用新型专利、一项发明专利,在授权时再由申请人选择放弃其中一项的做法,也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因为法律禁止的是授予同样的发明创造两个以上专利权,而不是申请两项以上专利权。专利权作为一种私权,申请人从保护策略考虑,可以将同一发明创造同时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但不能最终都被授予专利权。

  就本案而言,发明人舒某将其发明创造于1991年2月7日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在1992 年9月30日被授予专利权,至1999年2月8日权利终止,进入公有技术领域。在此期间,舒某于1999年2月22日又对技术内容、技术方案相同的发明创造申请发明专利,并于1999年10月13日(在前一专利权终止8个月之后)被授予发明专利权,后一发明专利针对前一实用新型专利而言,显然属于重复授权。而且,就相同的发明创造在作为实用新型给予8年保护之后,已进入公有领域的情况下,又给予发明专利保护,对公众显然是不公平的,违背了专利法的立法本意,违反了专利法禁止重复授权的规定。所以,无效宣告请求人以该发明专利属于重复授权为由,请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其理由是正当的,应当将后一发明专利宣告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