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提供专利异议或举发资料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19-08-20 21:06:15


  第一条 为奖励对他人申请中或已取得与本公司业务有关之专利,主动提供足以提出异议或举发之文献资料及物品,保护公司权益,特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用语解释如下:

  1.专利:专利法规定之发明专利、新型专利及新式样专利。

  2.异议:就公告中之专利,认为有违反专利法第一至第四条,第九十五至九十七条,或第一百一十一至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向专利主管官署申请再审不予专利之程序。

  3.举发:对他人已取得专利权之专利认为有违反专利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向专利主管官署请求再审撤销其专利之程序。

  4.与本公司业务有关:与本公司经营业务(以本公司章程第二条为准)有关商品之制造技术、加工方法、形状、型式色彩、性能、效用。

  5.文献资料:国内外专利公告、学术机构之研究报告、报章、杂志记载之文字、图片或宣传广告及其他足供证明之资料。

  第三条 本公司同仁提供足以对他人公告中或已取得专利权之与本公司业务有关之专利提出异议或举发之文献资料或物品者,均发给一千元之奖金。

  第四条 本公司同仁提供文献资料及物品,对他人专利提出异议或举发获得下列效果之一者,对资料提供人发给五千元之奖金。

  1.对他人公告中之专利提出异议经专利主管官署撤销其专利之审定确定者。

  2.对他人之专利权提出举发经专利主管官署撤销其专利权确定者。

  3.他人之专利权无偿让与本公司实施者。

  4.他人自动撤回专利申请或放弃专利权者。

  第五条 同仁提供文献资料及事务处理程序规定如下:

  1.文献资料提供人应填具“专利异议举发资料提供书”(格式另定)添付有关证物经向设计开发部提出。

  2.设计开发部收受前项提供书应即交有关单位研究,并于三十日内决定受理或不受理通知提供人。

  3.设计开发部受理提供之资料应即依法向专利主管官署提出异议或举发或与被异议、被举发人达成第四条第三、四款之协议。

  4.达成第四条效果之一时,应即通知提供人。

  第六条 文献资料提供人应凭设计开发部受理之通知及效果之通知向人事部申请核发奖金。

  第七条 同一案件有二人以上提供同一资料时,以先提出者为对象奖励之,不能分辨先后时平均分配奖金。同一案件有二人以上提供不同之资料而达成第四条之效果者奖金平均分配之。

  第八条 本办法提经营会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