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当事人的维权利器
发布时间:2019-08-08 12:29:15
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经由商标局的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而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将被初步审定。初步审定的商标并非立即予以注册,而是要刊登商标公告向社会公布,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如有单位或个人认为该商标不应予以注册,可以依法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反对其注册。
我国《商标法》对于商标专用权的取得规定的是申请在先原则,申请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不需提供使用证明。同时,商标局在对申请注册商标进行实质审查时,主要从该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是否违反禁用条款及是否与他人的在先注册或申请商标相冲突等方面加以考察,之后,决定是否将该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商标审查工作是将较为抽象的原则性规定适用于具体的个案,一般只能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书面材料做出判断。因此,实质审查工作并不能确保所有经初步审定的商标都符合法律所规定的要求,在此情况下,商标异议制度作为实质审查工作的有效补充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有利于保证商标局商标审查工作的公正性,增强审查工作的透明度,提高全社会的参与意识并尽可能保障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践证明,商标异议对于减少权利冲突,避免商标之间的混淆以及制止不正当注册行为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9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发展,人们商标法律意识逐步提高,从商标异议的角度来看有以下体现:首先,商标异议的数量逐年增加,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的每年数百件增至2000年的4000多件。商标异议量占总公告数量的比例基本稳定在2%~3%之间。因此,异议量的增加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商标申请注册量的增加,体现了商标法律意识的提高。一方面,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使中国的巨大市场潜力为国外厂家所深刻认识,洋品牌大量涌入我国市场,“占领市场,品牌先行”是多数外国投资者的座右铭,因此,国外申请量日益增多;另一方面,国内企业通过市场竞争的磨炼,也对品牌战略的重要性有了切身的体会,申请注册商标以获得法律保护已经深入人心。
其次,国内异议人与国外异议人的比例变化更为直接地反映了我国企业商标意识大幅度提高的这一趋势。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商标异议大部分是由国外异议人提出的,而被异议人则多数为国内企业。近年来,国内企业也开始重视利用商标异议这一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1999年国内申请人提出的异议已占到了异议总量的39%,同时,国内企业针对国外申请人的商标所提异议也有所增加。
再次,异议理由呈现多样化的趋势。以前商标异议多以被异议商标与在先商标权相冲突为由提出,著作权、专利权、商号权、姓名权等广泛的领域。市场竞争是全方位、综合实力的竞争,各种权利之间因竞争的加剧难免发生冲突。商标作为竞争的工具为企业所倚重,商标权与其他权利发生冲突的问题日益突出,商标异议正好为解决此类冲突提供了一条有效的途径。
同时,商标事务所在企业通过异议程序维护权益的活动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它们不仅为企业提供相关的法律咨询服务、异议代理服务,而且部分事务所还接受客户的委托对重点商标进行监控,如发现初审公告的商标与客户的商标存在冲突的可能性,就通知客户并建议其采取相应措施。这一制度充分发挥了事务所的专业特长,也为企业全面维护权利提供了保障。一些国内大型企业除了在企业内部建立专门的商标法律事务部门,还委托商标事务所进行商标监控,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但多数中小企业对此问题不够重视,意识相对滞后,导致对可能影响自己权益的商标未能及时发现而丧失提出异议的机会。
另外,部分企业对商标异议的认识还不够全面,主要体现在:第一,对商标异议的作用和意义未予重视。第二,对商标异议的程序不熟悉,例如,异议期是从公告之日起的3个月内,但不包含第3个月的本日(如1月2日~4月1日),一些企业不了解上述情况导致其主张权利时已过期。第三,对商标异议不能以平常心对待。提出异议是表达一定的主张或愿望,但异议是否成立则需通过商标局依法裁定来认定。正常的心态应当是既不要对商标异议抱不切实际的过高期望,认为一定能够成立;也不要畏首畏尾,担心异议不成立而放弃异议。
我国《商标法》对于商标专用权的取得规定的是申请在先原则,申请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不需提供使用证明。同时,商标局在对申请注册商标进行实质审查时,主要从该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是否违反禁用条款及是否与他人的在先注册或申请商标相冲突等方面加以考察,之后,决定是否将该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商标审查工作是将较为抽象的原则性规定适用于具体的个案,一般只能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书面材料做出判断。因此,实质审查工作并不能确保所有经初步审定的商标都符合法律所规定的要求,在此情况下,商标异议制度作为实质审查工作的有效补充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有利于保证商标局商标审查工作的公正性,增强审查工作的透明度,提高全社会的参与意识并尽可能保障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践证明,商标异议对于减少权利冲突,避免商标之间的混淆以及制止不正当注册行为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9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发展,人们商标法律意识逐步提高,从商标异议的角度来看有以下体现:首先,商标异议的数量逐年增加,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的每年数百件增至2000年的4000多件。商标异议量占总公告数量的比例基本稳定在2%~3%之间。因此,异议量的增加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商标申请注册量的增加,体现了商标法律意识的提高。一方面,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使中国的巨大市场潜力为国外厂家所深刻认识,洋品牌大量涌入我国市场,“占领市场,品牌先行”是多数外国投资者的座右铭,因此,国外申请量日益增多;另一方面,国内企业通过市场竞争的磨炼,也对品牌战略的重要性有了切身的体会,申请注册商标以获得法律保护已经深入人心。
其次,国内异议人与国外异议人的比例变化更为直接地反映了我国企业商标意识大幅度提高的这一趋势。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商标异议大部分是由国外异议人提出的,而被异议人则多数为国内企业。近年来,国内企业也开始重视利用商标异议这一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1999年国内申请人提出的异议已占到了异议总量的39%,同时,国内企业针对国外申请人的商标所提异议也有所增加。
再次,异议理由呈现多样化的趋势。以前商标异议多以被异议商标与在先商标权相冲突为由提出,著作权、专利权、商号权、姓名权等广泛的领域。市场竞争是全方位、综合实力的竞争,各种权利之间因竞争的加剧难免发生冲突。商标作为竞争的工具为企业所倚重,商标权与其他权利发生冲突的问题日益突出,商标异议正好为解决此类冲突提供了一条有效的途径。
同时,商标事务所在企业通过异议程序维护权益的活动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它们不仅为企业提供相关的法律咨询服务、异议代理服务,而且部分事务所还接受客户的委托对重点商标进行监控,如发现初审公告的商标与客户的商标存在冲突的可能性,就通知客户并建议其采取相应措施。这一制度充分发挥了事务所的专业特长,也为企业全面维护权利提供了保障。一些国内大型企业除了在企业内部建立专门的商标法律事务部门,还委托商标事务所进行商标监控,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但多数中小企业对此问题不够重视,意识相对滞后,导致对可能影响自己权益的商标未能及时发现而丧失提出异议的机会。
另外,部分企业对商标异议的认识还不够全面,主要体现在:第一,对商标异议的作用和意义未予重视。第二,对商标异议的程序不熟悉,例如,异议期是从公告之日起的3个月内,但不包含第3个月的本日(如1月2日~4月1日),一些企业不了解上述情况导致其主张权利时已过期。第三,对商标异议不能以平常心对待。提出异议是表达一定的主张或愿望,但异议是否成立则需通过商标局依法裁定来认定。正常的心态应当是既不要对商标异议抱不切实际的过高期望,认为一定能够成立;也不要畏首畏尾,担心异议不成立而放弃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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