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版权考察纪行(十)
发布时间:2019-08-23 02:17:15
美国法律和版权保护
在美国,宪法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200多年来,美国仍在使用第一部宪法,只是在其基础上增加了18个修正案。宪法处于法律最高层面,是美国其他法律的来源和依据,联邦法、州法都不能与宪法相抵触。
在美国,50个州都有自己的立法机关,并在立法机关中设立了立法委员。由州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只在本州的范围内产生效力,如纽约州有立法机构,其通过的法案只能在纽约州执行。因此,州法之间的差异也使得美国的著作权保护在各州存在一些区别。
美国国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两院组成,众议院有435位议员,参议院中每州均有2位议员,共100位。参议院通过的联邦法适用于全美国,就著作权法而言,美国众议院通过的著作权法案在全国执行,对各州法具有制约效力,各州法不能与之相抵触。
美国的判例法是从英国延续而来的,判例法由具有约束力的各法庭判决组成。在普通法系的法律体系中,法庭针对个案所做出的判决被视为法律的正式渊源之一,其总和即为判例法。因此,法庭判决不仅解决业已发生的争端,而且被作为先例,对以后发生的所有同类案件具有法律效力。这一效力来自于遵循先例原则,其基本精神是:同类案件相同对待。历史上美国的许多法案都是延续了英国的判例法,但后来随着情况的变化,美国有许多法案已与英国的判例不同。
在宪法中,影响出版业最深的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后来有关出版方面的许多条文都是受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影响。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对于出版业和著作权的保护,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根据其规定,民众有了解信息咨询的权利,而媒体承担了传播资讯的责任。政府对出版物的管理,主要是在版权登记等方面。当然,如果个人的言论有恶意攻击、诽谤他人等侵权嫌疑,这些言论有可能事前被停止出版。
、诽谤等的判决。在现实中,公众人物越来越不易打赢诽谤案的官司,即使是政府官员对赢得诽谤案的几率也不高,反而是普通民众提起诽谤诉讼容易胜诉。因为在美国,由于公众人物往往更容易吸引民众的注意力,全社会对政府官员、公众人物的要求高。因此通常而言,如果出版物中涉及到政府官员、公众人物自身不认同的问题,其可以举行新闻发布会加以纠正,而不会采用诉讼的形式。但对普通民众而言,可能会因为他人随意的一句话,而以诽谤为由将其告上法庭。
在美国,法律保护所有媒体,如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网络等,保护诸如报纸、杂志、图书、音乐、唱片、设计图、书法、图片、摄影等载体上应受保护的所有内容;同时,也保护作者和出版商的合法权益。
通常,美国出版商有权出版涉及任何内容的出版品,即使有些出版品的内容不适用于一般大众、或者不适用于政府等。美国法律允许出版商出版谈论名人、小道消息等内容的图书,如世界闻名的辛普森杀妻案中,被告辛普森写了《我真的杀了我的妻子吗?》一书,也允许出版。
同时,在美国,关于出版的限制方面,除出版涉及诽谤他人的,以及政府机密的内容外,政府不可以禁止出版,即优先限制条款。据了解,,截至目前,从未做过优先限制的判决。当然,如果图书出版后,其中涉及到侵权、诽谤等内容,还是会受到法律的约束。此外,在美国,有关政府资讯等资料,公民、媒体也有权取得,当然其中也有例外限制。
在美国,关于诽谤的界定,各州的相关法律中就有50个定义。,则对州法律中的这些定义都有规范。在美国,诽谤的界定通常是针对第三关系人的公众出版品,而不是个人评论,对事实的陈述是错误的。在有关诽谤的诉讼中,对于个人名义侵害的界定,需要有人举证该行为侵害到个人权利,才能构成诽谤。如果诽谤的诉讼牵扯到公众人物,那么公众人物所要举证诽谤的标准则非常高,因此在美国,公众人物要证明对方诽谤是十分困难的。
此外,遇到诽谤诉讼的时候,应该认真区分作者与出版商的责任,通常在界定其责任方面,主要应判断这些涉及侵权的内容是作者自己的论述,还是后来编辑添加上去的。
在美国,宪法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200多年来,美国仍在使用第一部宪法,只是在其基础上增加了18个修正案。宪法处于法律最高层面,是美国其他法律的来源和依据,联邦法、州法都不能与宪法相抵触。
在美国,50个州都有自己的立法机关,并在立法机关中设立了立法委员。由州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只在本州的范围内产生效力,如纽约州有立法机构,其通过的法案只能在纽约州执行。因此,州法之间的差异也使得美国的著作权保护在各州存在一些区别。
美国国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两院组成,众议院有435位议员,参议院中每州均有2位议员,共100位。参议院通过的联邦法适用于全美国,就著作权法而言,美国众议院通过的著作权法案在全国执行,对各州法具有制约效力,各州法不能与之相抵触。
美国的判例法是从英国延续而来的,判例法由具有约束力的各法庭判决组成。在普通法系的法律体系中,法庭针对个案所做出的判决被视为法律的正式渊源之一,其总和即为判例法。因此,法庭判决不仅解决业已发生的争端,而且被作为先例,对以后发生的所有同类案件具有法律效力。这一效力来自于遵循先例原则,其基本精神是:同类案件相同对待。历史上美国的许多法案都是延续了英国的判例法,但后来随着情况的变化,美国有许多法案已与英国的判例不同。
在宪法中,影响出版业最深的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后来有关出版方面的许多条文都是受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影响。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对于出版业和著作权的保护,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根据其规定,民众有了解信息咨询的权利,而媒体承担了传播资讯的责任。政府对出版物的管理,主要是在版权登记等方面。当然,如果个人的言论有恶意攻击、诽谤他人等侵权嫌疑,这些言论有可能事前被停止出版。
、诽谤等的判决。在现实中,公众人物越来越不易打赢诽谤案的官司,即使是政府官员对赢得诽谤案的几率也不高,反而是普通民众提起诽谤诉讼容易胜诉。因为在美国,由于公众人物往往更容易吸引民众的注意力,全社会对政府官员、公众人物的要求高。因此通常而言,如果出版物中涉及到政府官员、公众人物自身不认同的问题,其可以举行新闻发布会加以纠正,而不会采用诉讼的形式。但对普通民众而言,可能会因为他人随意的一句话,而以诽谤为由将其告上法庭。
在美国,法律保护所有媒体,如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网络等,保护诸如报纸、杂志、图书、音乐、唱片、设计图、书法、图片、摄影等载体上应受保护的所有内容;同时,也保护作者和出版商的合法权益。
通常,美国出版商有权出版涉及任何内容的出版品,即使有些出版品的内容不适用于一般大众、或者不适用于政府等。美国法律允许出版商出版谈论名人、小道消息等内容的图书,如世界闻名的辛普森杀妻案中,被告辛普森写了《我真的杀了我的妻子吗?》一书,也允许出版。
同时,在美国,关于出版的限制方面,除出版涉及诽谤他人的,以及政府机密的内容外,政府不可以禁止出版,即优先限制条款。据了解,,截至目前,从未做过优先限制的判决。当然,如果图书出版后,其中涉及到侵权、诽谤等内容,还是会受到法律的约束。此外,在美国,有关政府资讯等资料,公民、媒体也有权取得,当然其中也有例外限制。
在美国,关于诽谤的界定,各州的相关法律中就有50个定义。,则对州法律中的这些定义都有规范。在美国,诽谤的界定通常是针对第三关系人的公众出版品,而不是个人评论,对事实的陈述是错误的。在有关诽谤的诉讼中,对于个人名义侵害的界定,需要有人举证该行为侵害到个人权利,才能构成诽谤。如果诽谤的诉讼牵扯到公众人物,那么公众人物所要举证诽谤的标准则非常高,因此在美国,公众人物要证明对方诽谤是十分困难的。
此外,遇到诽谤诉讼的时候,应该认真区分作者与出版商的责任,通常在界定其责任方面,主要应判断这些涉及侵权的内容是作者自己的论述,还是后来编辑添加上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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