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展会的几种知识产权执行方案——欧洲执行规则
发布时间:2019-08-07 15:26:15
鉴于上述事项,欧洲国家已经寻找机会,努力通过民事、刑事和行政(海关)执法机制,对展会知识产权执法机制进行改进,并且在必要时,会采取替代性执法程序,本文将会对这些替代性执法程序进行分析。
通常选择什么样的执法手段,要看是从民事及/或刑事角度入手。有些国家也出台了一些行政执法的管理办法(比如中国)。
上述民事的和刑事的执法手段在各个国家各不相同。
民事手段是最常用的,并且被普遍认为是知识产权执法中最容易实施的手段。
为了对侵权行为进行震慑,法国和意大利等特定国家也经常采用刑事手段。这种手段常用于版权和商标侵权领域。
欧盟知识产权执法法律有两大渊源:《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和《欧盟执法指令》(2004/48/EC 号指令)。
1994年4月15日,世界贸易组织在其制定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提供了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标准,它给世贸组织成员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供了参考依据。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协调了世界范围内的最佳法律实践,提供了一般国际法规则框架及相互承认、保护知识产权与执行知识产权的基本原则。
协议特别关注了知识产权执法的相关问题,强调不但要从立法层面进行保证,并且需要关注法律的适用和实际实施。
为了保证《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在所有欧盟成员国民事司法领域的实施,欧盟委员会于2004年4月29日颁布实施了一部特别指令。
该指令的主要目的就是为执法措施提供一个统一的方法。特别说明的是,欧盟指令代表了不同国家最优秀的实践经验。以上背景知识的介绍将有助于我们接下来更好地理解目前在欧盟各国通行的初步实施措施。具体如下:
a)证据收集方法
b)初步禁令及扣押令
根据《欧盟执法指令》第7条,证据收集方法在欧盟内部得到很好的协调。
第一种措施(证据收集方法)包括:
● 、快速颁发令状;
● 授权一名公务人员,收集涉嫌侵权证据;
● 收集证据,证明侵权人获得的经济利益。
此种制度最初源于意大利早期的“Descrizione”和法国“saisie-description”。
在某些司法区,例如意大利,在展会不能执行禁令和扣押时,这种令状是唯一的选择。
第二种措施(初步禁令及扣押令)包括:
● ,通常是双方面的,且并不迅速;
● 禁止涉嫌侵权者继续进行使用、生产、批发侵权产品;
● 扣押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
● 如果没有遵守法令,或在实施法令时有任何延迟,则通常会施以一定的罚款。
在德国、英国、瑞士等国家,要求颁发禁令是没有任何限制的,即使是在展会期间也可以取得禁令。而在另一些国家,情况则不尽相同,如法国、意大利、西班牙,禁令只能在展会之前取得。
欧盟2004/48/EC号指令:在欧盟成员内实施的,旨在规范知识产权执行措施的一部指令。该指令规定了证据收集方法、预防性手段、禁令以及损害赔偿手段。
DESCRIZIONE (it) SAISIE-DESCRIPTIPN (fr) OR DILIGENCIAS PRELIMINARES (es):在不通知被告的情况下,主管司法当局颁发的令状,允许权利人收集涉嫌侵权证据。原告请求司法机关裁定其可以进入被告经营场所,收集涉嫌侵权产品的文件、图片或样品等证据。对于不同法律制度下采用的所有预防性措施,都要求原告受到连续的损害,不管该损害潜在的或实际发生的,并且要求存在证据被毁掉的风险。
双方令状:,所有利益相关方都被通知到场,并且所有利益当事方都有机会参加庭审并表达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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