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展会知识产权执行方案——意大利
发布时间:2020-03-24 17:03:15
意大利在借鉴巴塞尔国际展经验的基础上建立了一种体系,且在下列展会中已经得到采纳:
a) 从2001年起,由米兰马契夫(一年两次)博览会所采用该博览会由意大利米兰国际展览中心主办。
b) 从2004年起,由米兰国际博览会所采纳(一年两次),该展会由励博展览集团主办。
c) 从2007年起,由意大利维罗纳国际石材展览会所采纳(每年一次),该博览会由维罗纳展览中心主办。
d) 从2008年起,由维罗纳国际工程机械展所采纳(每四年一次),该博览会也由维罗纳展览中心主办。
意大利的解决办法是基于上面提到的展览会的参展商自动采用和认同一个特定的“知识和工业产权服务规定”(下称“服务”)。
该规定于2001年9月在马契夫制定并开始实施,在随后的博览会中进行了稍微改动并得以应用。该规定是一种带有审前证据采集这一特殊体系的仲裁法规。
参展商没有义务根据服务规定解决知识产权问题,但他们必须尊重“服务”及其及代表的活动,且任何人都不能拒绝服务的干预。
只有米兰(米兰)或威尼斯(维罗纳)的民事法庭的证据收集令(描述性令状),或提起刑事违法而由检察官及意大利税务警察要求没收,才能替代此服务。
服务规定定义了程序、费用及干预的范围及裁决。裁决是根据欧盟制定法律和欧盟判例法做出的。
受害方(参展商和非参展商)应该保持其知识产权在意大利有效(如商标、注册设计或专利等,包括版权和不公平竞争问题),这样在投诉时才会提供全部所需证据。受害方可以在整个博览会期间提起口头投诉,服务代表将通过口头诉讼程序正式处理此要求,查实起诉人的身份及知识产权是否存在(通过知识产权数据库及分析提供的证据)。
一旦受害方投诉,首先初步判定该知识产权是否存在以及在意大利是否有效,然后服务的代表(至少两人)将在投诉人的陪同下,赴被告的展位进行调查。服务的代表向展位的负责人出示投诉要求,记录被告的论辩,并按照投诉人的指认,对有争论的产品进行拍照,但不从展位上取走该产品。此行为是在口头诉讼中正式进行的,口头诉讼程序包括由两名代表和被告签名的照片及索赔者和被告的声明,一式三份(一份给被告,一份给索赔人,一份给服务处)。
检查(称为保护性服务)完成后,在与代表共同讨论过收集的证据后,索赔人可以立即要求被告把有争议的商品撤出展会。如果被告拒绝执行,索赔人可以进而请求采取干预性措施,以强制手段将争议的商品撤出展会。
在此情况下,需要在同一天的下午举行听证会,由索赔人和被告在三位特别为此案指定的高级专家之前就利益冲突及专业问题展开辩论。双方如果有自己的律师,也可以在律师的帮助下进行辩论。
由三位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将在全体会议上根据知识产权和争议商品对投诉进行处理。专家组需要在听证会结束1小时内做出裁决。裁决应该为书面形式,发给索赔人和被告双方,并且立即生效。
如果专家组认定侵权行为存在,被告应当立即撤出有争议的商品。
如果被告拒绝执行令状,继续侵权的行为将会被视为刑事案件(专家评估其具有客观的侵权行为,并且被告有主观故意),刑警会立即没收展会上的商品。
口头诉讼程序:政府当局出具的正式声明,含有事实和程序方面的详细信息。
初步判定:一般来说,初步判定是以第一印象为基础的,或者换句话说,在没有相反证据前是有效的认定。例如,相关认定仅仅依据所出示的所有权证书,然而,某人拥有所有权证书仅证明其具有其名下的知识产权,并不必然证明该权利是有效的,如权利人可能并没有支付保持知识产权有效的相关费用,该权利在事实上是无效的。
全体会议:各方都参加的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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