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韬代理“老年康”商标异议答辩案胜诉
发布时间:2021-05-29 01:55:15
2006年11月1日,国家商标局下发了(2006)商标异字第03170号商标异议裁定书,裁定书裁定我司代理青岛美思达食品厂(以下简称我方当事人)的“老年康”商标异议答辩案胜诉。 据悉,2002年2月我方当事人在29类申请注册了第3086691号“老年康LAONIANKANG及图”商标(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核准的商品以“牛奶饮料”为主,被异议商标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后于2002年12月14日公告在第859期《商标公告》上。在公告期内青岛第三汽水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对方当事人)以和其在先注册的第32类“老年康”商标“构成近似;恶意注册;容易造成混淆”等为由提出了异议,请求国家商标局驳回我方当事人的注册申请。 2003年7月方韬受我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其就该案进行答辩。方韬受理该案之后成立了专案组仔细研究了对方当事人的异议文书,并就其异议理由进行了认真地分析和梳理。专案组一致认为该案是一个比较特别的案子,具有一定难度。翻开该案的卷宗,在专案分析会议记录上清晰地批示着:“该案有其特殊性,具难度。答辩时应注意:1.两商标丛视觉角度的近乎完全相同;2.从类别(29饮料,32饮料)上一般公众的认知度;3.要更多地强调独创性,强调我方商标本身的特殊含义,强调销售对象、生产、用途、功能、类别的不同;4.要当事人配合,大量的收集使用证据,强调自身的知名度,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证据公证,务求全面。” 基于此,专案组收集了大量的证据,并据此精心撰写了答辩文书。今年11月1日裁定结果送达:“......,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3086691号老年康LAONIANKANG及图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据了解,在该案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就该商标还在青岛本地发生过多次冲突,有司法程序,有行政程序,但都以我方当事人的失利而告结束。、二审判定我方当事人侵权的赔偿,行政机关的认定侵权的行政罚款等。这些冲突体现我国商标司法实践一个问题:商标案件,具体行政行为产生冲突时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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