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专利局

发布时间:2019-08-11 05:42:15


 1973年10月5日,16个欧洲国家在慕尼黑签订旨在加强欧洲国家间发明保护合作的《欧洲专利公约》(EPC),并根据该公约成立欧洲专利公约组织。EPC允许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将欧洲专利的保护扩展到所有缔约方。1977年10月7日,EPC正式生效,并据此建立了欧洲专利局(EPO)这一政府间机构。

 欧洲专利组织下设行政管理委员会和EPO。行政管理委员会为欧洲专利公约组织的立法机构,主要职能是批准EPO局长提出的预算及其执行草案,修改与收费有关的实施条例和细则。欧盟有权以观察员身份参加行政管理委员会会议。

 一、职能

 EPO是欧洲专利组织的执行机构,主要职能是负责各成员国申请人提交的欧洲专利申请的审批工作,其建立以EPC为法律基础,活动受行政管理委员会监督。,其宗旨是维护成员国的利益、促进创新、竞争和经济增长。

 1978年6月1日,EPO受理第一件专利申请。1980年,EPO授权首件专利。专利受理量的逐年增长反映出EPO的快速发展和壮大。1979年,EPO专利受理量达到1万件,1983年突破10万件,仅9年后增至50万件。1998年,专利受理量实现第一个100万件。

 截至目前,EPO已有34个成员国(见表1)和4个延伸国(阿尔巴尼亚、波斯尼亚与黑塞哥维那、马其顿共和国以及塞尔维亚)。随着挪威和克罗地亚于2008年1月1日的加入,EPO的授权专利在38个欧洲国家(包括34个缔约国及4个延伸国)生效,覆盖人口逾5.6亿。

表1 EPO成员国一览表

国家

国别代码

加入日期

国家

国别代码

加入日期

奥地利

AT

1979年

冰岛

IS

2004年

比利时

BE

1977年

意大利

IT

1978年

保加利亚

BG

2002年

列支敦士登

LI

1977年

瑞士

CH

1977年

立陶宛

LT

2004年

塞浦路斯

CY

1998年

卢森堡

LU

1977年

捷克

CZ

2002年

拉脱维亚

L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