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德国及欧盟保护外观设计
发布时间:2019-10-12 13:25:15
近年来,中国公司在德国参展时遇到的知识产权纠纷相当一部分涉及到外观设计。最常见的是在产品宣传目录里印业内畅销产品,以便探寻市场。,大惑不解,找到律师时一再声称,除了散发目录,并没有进行任何生产或者销售所谓侵权产品。
问题在于根据德国外观设计法,在产品目录里宣传未授权产品,属于许诺销售行为,而外观设计法是禁止许诺销售的。不少中国公司之所以产生误解,是因为中国的专利法仅仅禁止许诺销售发明专利,但并不禁止“侵犯”外观设计产品。只有生产或者销售行为才是不允许的。
申请注册外观设计大有用处
德国及欧盟外观设计同中国的外观设计的注册登记程序是同样的。专利局在注册登记之前,并不审查此外观设计是否有新颖性和独特性。也就是说,注册的外观设计并不都是有效专利。不过,德国和欧盟外观设计法都规定,,法律认为此外观设计是有效的。从这个角度看,申请注册外观设计还是有一定用处的。因为注册了,就占主动。
在侵权案中,被告必须设法找出证据,证明此外观设计在注册公开之前,已经有类似或者相同的设计被公开,属于无效专利。在这一点上,中国公司过去比较吃亏。因为进入市场的时间不长,没有注意收集相关产品的图片,特别是涉及到外观设计超过10年以上的,要找到老产品的图片或者宣传目录,往往比较困难。建议中国公司在参加国际展览时,注意收集行业内领先企业的新老产品目录,以防万一。
经常有中国公司询问,他们发现其在国外的客户将别人的或者老的款式设计作为新的外观设计申请注册。如果真是这样,那么外观公司所注册的外观设计是无效专利。我们在工作中发现,有些中国工厂对外观设计非常不了解。开发了新款,往往不假思索,将申请注册的权利拱手免费让给其在欧洲的贸易公司。除了这种情况,欧洲公司擅自将中国公司开发的设计作为自己的外观设计申请注册的情况也不少。曾经有一中国公司,开发出一款新的灯具。一奥地利公司将此灯具在德国和奥地利申请注册外观设计。,并向奥地利公司写信抗议。奥地利公司不理不睬。最后,,奥地利公司才软下来,不得不将专利转让给中国公司。
中国公司提出无效申请阻止“侵犯”行为
近年来,欧盟专利局接连宣布3个欧盟外观设计无效。这3个无效案是由两家中国台湾公司和一家中国香港公司提出无效申请的。
第一个被宣布无效的外观设计是一家西班牙公司于2007年5月2日申请注册的硬盘储存器,外观设计号为0000334297-0002。提出无效申请的是一个中国台湾人。他提出的证据是一份报刊Asian Souces,上面日期是2004年12月。这份报刊上印有一张照片,照片上的储存器同西班牙公司的外观设计几乎完全相同。因此,欧盟专利局?负责外观设计的部门叫欧洲协调局,在此简称专利局 于今年1月21日做出决定,以上外观设计的形状和颜色同申请人提出的证据完全相同。此外观设计被宣布无效。
第二个无效案于今年3月31日做出。被宣布无效的外观设计是一家德国公司于2007年1月11日申请注册的童车,专利号是000649447-0008。一家中国台湾公司提出无效申请。作为证据,申请人交上其2005年8月29日申请,并于2006年6月28日被公开的在中国注册的外观设计CN3539443。此外,申请人还交给专利局其在同一时间在中国台湾申请注册的实用新型。德国公司狡辩,在中国只有生产没有设计,而且中国的外观设计专利采用中文,因此相关行业的人不可能看到这个在先公开设计。欧盟专利局没有接纳这个狡辩,而是指出中国是一个重要的童车生产地。因此,中国台湾的专利属于此行业内正常商业活动中的现象。在此行业内的专业人士必须自己设法克服语言障碍。此案证明,在中国台湾注册的外观设计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被告律师企图利用中国公司在欧洲的“抄袭者”形象做文章。这种手段也是目前德国有些律师惯用的。令人欣慰的是,欧盟专利局没有接受这个说法。
第三个被宣布无效的外观设计是一家瑞士公司于2005年1月18日申请注册的号码为000282660-0001的MP3录音器。无效申请人是一家中国香港公司。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包括一个2004年9月10日的声明,内容为他是一个MB-920的设计者,此产品在丹麦、德国和瑞士销售。此外,申请人还提供了一份MB-920的图片,从图片上可以看出,瑞士公司的外观设计同申请人的产品几乎一模一样。此外,申请人还提供了2004年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海关清关材料及一系列账单,证明他的产品在2004年在美国、俄罗斯、丹麦、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都有销售。瑞士公司虽然承认其外观设计同中国香港公司的相同,但申辩香港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产品已经在欧共体的行业圈内被公开。此申辩未被欧盟专利局接受。今年3月30日,此外观设计被宣布无效。
笔者认为,从这3个无效案可以看出,不是所有的中国公司都抄袭外国公司的设计。这3家公司在发现自己的设计被外国公司抄袭之后,立刻提出无效申请,。
争取应得权利
除了无效申请,越来越多中国公司在德国及欧盟申请外观设计,并且利用德国和欧盟严密的保护,,争取应得的权利。今年有一个中国客户发现,在德国有7家公司未经授权,销售其欧盟外观设计的产品。客户果断出击,委托律师向这些公司发警告函。这7家公司收到警告函后,立刻做出反应,最后同中国客户达成协议,交付专利费,。
欧洲贸易公司倾向于绕过中国的贸易公司,直接从中国工厂购货。这特别是对贸易公司而言,开发自己的外观设计,已经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营销手段。如果专利在自己手中,外国贸易公司就无法绕开你。
近两年来,笔者有幸代中国的外观设计权利人,向德国侵权公司采取法律措施。一位德国公司律师对笔者说:“收到您的信,我非常惊讶。没想到,中国公司请了一个华裔德国律师,向德国公司发警告函。”听到此言,笔者感到很骄傲。笔者希望以后多听到这样的惊叹,同时也希望律师同行不再惊叹!
(如有与展会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问题想咨询朱美婷律师,请将问题发至:zhu@lawyer-zhu.com)
问题在于根据德国外观设计法,在产品目录里宣传未授权产品,属于许诺销售行为,而外观设计法是禁止许诺销售的。不少中国公司之所以产生误解,是因为中国的专利法仅仅禁止许诺销售发明专利,但并不禁止“侵犯”外观设计产品。只有生产或者销售行为才是不允许的。
申请注册外观设计大有用处
德国及欧盟外观设计同中国的外观设计的注册登记程序是同样的。专利局在注册登记之前,并不审查此外观设计是否有新颖性和独特性。也就是说,注册的外观设计并不都是有效专利。不过,德国和欧盟外观设计法都规定,,法律认为此外观设计是有效的。从这个角度看,申请注册外观设计还是有一定用处的。因为注册了,就占主动。
在侵权案中,被告必须设法找出证据,证明此外观设计在注册公开之前,已经有类似或者相同的设计被公开,属于无效专利。在这一点上,中国公司过去比较吃亏。因为进入市场的时间不长,没有注意收集相关产品的图片,特别是涉及到外观设计超过10年以上的,要找到老产品的图片或者宣传目录,往往比较困难。建议中国公司在参加国际展览时,注意收集行业内领先企业的新老产品目录,以防万一。
经常有中国公司询问,他们发现其在国外的客户将别人的或者老的款式设计作为新的外观设计申请注册。如果真是这样,那么外观公司所注册的外观设计是无效专利。我们在工作中发现,有些中国工厂对外观设计非常不了解。开发了新款,往往不假思索,将申请注册的权利拱手免费让给其在欧洲的贸易公司。除了这种情况,欧洲公司擅自将中国公司开发的设计作为自己的外观设计申请注册的情况也不少。曾经有一中国公司,开发出一款新的灯具。一奥地利公司将此灯具在德国和奥地利申请注册外观设计。,并向奥地利公司写信抗议。奥地利公司不理不睬。最后,,奥地利公司才软下来,不得不将专利转让给中国公司。
中国公司提出无效申请阻止“侵犯”行为
近年来,欧盟专利局接连宣布3个欧盟外观设计无效。这3个无效案是由两家中国台湾公司和一家中国香港公司提出无效申请的。
第一个被宣布无效的外观设计是一家西班牙公司于2007年5月2日申请注册的硬盘储存器,外观设计号为0000334297-0002。提出无效申请的是一个中国台湾人。他提出的证据是一份报刊Asian Souces,上面日期是2004年12月。这份报刊上印有一张照片,照片上的储存器同西班牙公司的外观设计几乎完全相同。因此,欧盟专利局?负责外观设计的部门叫欧洲协调局,在此简称专利局 于今年1月21日做出决定,以上外观设计的形状和颜色同申请人提出的证据完全相同。此外观设计被宣布无效。
第二个无效案于今年3月31日做出。被宣布无效的外观设计是一家德国公司于2007年1月11日申请注册的童车,专利号是000649447-0008。一家中国台湾公司提出无效申请。作为证据,申请人交上其2005年8月29日申请,并于2006年6月28日被公开的在中国注册的外观设计CN3539443。此外,申请人还交给专利局其在同一时间在中国台湾申请注册的实用新型。德国公司狡辩,在中国只有生产没有设计,而且中国的外观设计专利采用中文,因此相关行业的人不可能看到这个在先公开设计。欧盟专利局没有接纳这个狡辩,而是指出中国是一个重要的童车生产地。因此,中国台湾的专利属于此行业内正常商业活动中的现象。在此行业内的专业人士必须自己设法克服语言障碍。此案证明,在中国台湾注册的外观设计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被告律师企图利用中国公司在欧洲的“抄袭者”形象做文章。这种手段也是目前德国有些律师惯用的。令人欣慰的是,欧盟专利局没有接受这个说法。
第三个被宣布无效的外观设计是一家瑞士公司于2005年1月18日申请注册的号码为000282660-0001的MP3录音器。无效申请人是一家中国香港公司。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包括一个2004年9月10日的声明,内容为他是一个MB-920的设计者,此产品在丹麦、德国和瑞士销售。此外,申请人还提供了一份MB-920的图片,从图片上可以看出,瑞士公司的外观设计同申请人的产品几乎一模一样。此外,申请人还提供了2004年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海关清关材料及一系列账单,证明他的产品在2004年在美国、俄罗斯、丹麦、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都有销售。瑞士公司虽然承认其外观设计同中国香港公司的相同,但申辩香港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产品已经在欧共体的行业圈内被公开。此申辩未被欧盟专利局接受。今年3月30日,此外观设计被宣布无效。
笔者认为,从这3个无效案可以看出,不是所有的中国公司都抄袭外国公司的设计。这3家公司在发现自己的设计被外国公司抄袭之后,立刻提出无效申请,。
争取应得权利
除了无效申请,越来越多中国公司在德国及欧盟申请外观设计,并且利用德国和欧盟严密的保护,,争取应得的权利。今年有一个中国客户发现,在德国有7家公司未经授权,销售其欧盟外观设计的产品。客户果断出击,委托律师向这些公司发警告函。这7家公司收到警告函后,立刻做出反应,最后同中国客户达成协议,交付专利费,。
欧洲贸易公司倾向于绕过中国的贸易公司,直接从中国工厂购货。这特别是对贸易公司而言,开发自己的外观设计,已经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营销手段。如果专利在自己手中,外国贸易公司就无法绕开你。
近两年来,笔者有幸代中国的外观设计权利人,向德国侵权公司采取法律措施。一位德国公司律师对笔者说:“收到您的信,我非常惊讶。没想到,中国公司请了一个华裔德国律师,向德国公司发警告函。”听到此言,笔者感到很骄傲。笔者希望以后多听到这样的惊叹,同时也希望律师同行不再惊叹!
(如有与展会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问题想咨询朱美婷律师,请将问题发至:zhu@lawyer-z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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