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开展“解百纳”商标专项打假行动
发布时间:2019-08-17 00:27:15
近日,国家工商总局正式下发了《关于保护“解百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保障国庆期间酒类市场的消费安全。
工商总局指出,当前大量葡萄酒企业在没有获得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在葡萄酒商品上将“解百纳”作为商品名称使用,这种行为属误导公众的侵权行为。针对该侵权现象,,予以查处。
“解百纳”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虽然“解百纳”商标案历经9年争夺终以和解收场,但目前市场上依旧充斥各种侵权“解百纳”。针对“解百纳”商标侵权行为屡禁不止的现象,《通知》中明确指出,“解百纳”商标是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其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朱东升告诉记者,商评委赋予张裕“解百纳”商标权是有法律依据的。这个依据就是《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经过70多年被作为商标连续使用,“解百纳”不可避免凝聚着累积的商誉和显著性特征,尤其是2002年以来,张裕巨额的广告宣传投入,使得“解百纳”的知名度和显著性进一步提升。所以,张裕拥有“解百纳”商标不但具有法律依据也有事实依据。尽管张裕是在2002年,即争议发生之后才投入巨额广告费用,但是由于张裕本身即享有商标权,所以这并不影响其继续享有商标权。
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韩飞对记者表示,“解百纳”是否是葡萄酒的通用名称有很大争议,“从我了解的情况来看,现在没有充足的依据可以证明‘解百纳’是葡萄、葡萄酒的通用名称及葡萄酒的主要原料名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使用‘解百纳’作为商标有一定的历史渊源,但后来市场上大量的葡萄酒长期使用‘解百纳’,这就使‘解百纳’好像成了葡萄酒的通用名称。”韩飞说,这就是法律所讲的商标淡化,长期大量地把商标作为一种商品名称使用,久而久之,人们就会认为该商标就是这种商品的通用名称。“解百纳”商标案正是警示企业一定要及时注册商标,这样就不会出现商标淡化,人们也不会把某一商标当作商品的通用名称。
商标侵权案件执行难
由于对商标侵权人处罚太轻,侵权人侵权的成本较低,商标侵权行为往往屡禁不止。特别是“解百纳”在市场上具有很高的品牌价值和认知度。很多侵权厂家只需在瓶标上印上“解百纳”三字,不必做任何推广也能卖得很好。据悉,。
朱东升告诉记者,由于张裕仍然享有对“解百纳”商标的所有权,,也是合理合法的。商标侵权行为,主要是指对知名商标进行模仿,引起消费者混淆,从而实现销售自己的商品以达到盈利的目的的行为。所谓商标侵权成本低: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模仿伪造别人知名商标以达到销售商品的目的,经营成本低;二是被认定侵权后处罚金额少,违法成本低。
现行《商标法》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赔偿。近日公布的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提高了这种情况下法定赔偿上限,由现行商标法规定的“50万元以下”提高到“100万元以下”。朱律师说,这对于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显然具有积极意义。
朱东升表示,商标侵权案件执行难问题,主要表现在:首先,商标侵权地域广,空间跨度大,隶属于不同的行政或司法机关管辖,这样处理起来就比较困难,需要执法机关协同运作;其次,对于行政执法而言人账俱获难度也较大,常常出现发现伪造的商标标识,但是制造者却无踪影的情形。而侵权成本低也是执行难的一个原因。所以,打击商标侵权行为通常是行政和司法手段并用,两种手段各有特点。行政手段是中国特色,比较快捷,但不具有终局性,司法诉讼周期长,成本也稍高。
韩飞告诉记者,侵权成本低、执行难不是商标案件中的独有现象,是我国现阶段侵权案件普遍存在的事实。我国侵权赔偿原则采用的是填补原则,不是惩罚性赔偿原则,具体到商标案件中,只赔偿被告造成的损失;在损失难以计算的情况下,是按照侵权方的获利来赔偿;在侵权方的获利难以计算的情况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相关因素判决赔偿数额。(记者 张莉)
最新资讯
-
03-26 0
-
08-08 1
-
07-28 0
-
10-15 0
-
08-18 2
-
08-06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