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拆迁与诉讼

发布时间:2019-08-06 22:59:15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本条是关于政府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含义是:

  1、实施强制拆迁必须以裁决为前提;

  2、对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内未搬迁的;

  3、在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时候,由市、县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者拆迁。

  为更好地执行这项法规,、15、17条均作了具体规定,概括起来,必须依法强拆。

  被拆迁人认为行政强制拆迁侵犯自己合法权益或程序违法的,行政机关在裁决书未生效时就强制拆迁的,当然可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如裁决书已生效,对执行行为能否提起诉讼争议很大,,我认为应该可以,特别是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违法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