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隆泰医药化工有限公司诉北京新特药品公司及东鑫制药(珠海)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案评析
发布时间:2020-10-28 17:41:15
香港隆泰医药化工有限公司诉北京新特药品公司及东鑫制药(珠海)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案评析
【案情简介】
原告(被上诉人):香港隆泰医药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上诉人):北京新特药品公司
被告:东鑫制药(珠海)有限公司
原告香港隆泰医药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隆泰公司)诉称:我公司于1986年10月8日与荷兰圣多纳药厂签订了一份在中国内地和香港地区销售“长效新痛治”药品(PENTACARD)的独家代理合同。1988年,我公司取得了在中国内地销售该药的进口许可证和药品“PENTACARD”的注册商标。1993年底,我公司发现北京新特药品公司销售假冒“PENTACARD”商标的“长效新痛治”药品。1994年4月以来我公司几次委托天津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到北京新特药品公司处,告知其销售的“长效新痛治”是假冒我公司“PENTACARD”商标的侵权产品,应立即停止销售。我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打电话通知北京新特药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要求其停止侵权。但北京新特药品公司仅将假冒我公司“PENTACARD”商标的药品送检证实主要成分合格后,并不理睬我公司对其发出的侵权警告,继续销售侵权产品。侵权行为进行了调查,。1996年6月,我公司在北京市场上又发现了由被告东鑫制药(珠海)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供货的假冒我公司“PENTACARD”商标的药品,东鑫制药(珠海)有限公司提供了由北京新特药品公司和上海古华公司提供的对假冒药品的药检报告。北京新特药品公司明知其销售的“长效新痛治”是我公司“PENTACARD”商标的侵权产品,不顾我公司的劝告,继续销售该侵权产品,且在案发后一年多后又向东鑫制药(珠海)有限公司提供假冒药品的药检证明,使东鑫制药(珠海)有限公司得以销售该假冒药品,两被告共同构成对原告“PENTACARD”注册商标权的侵犯,致使我公司1992年积压4万多盒“长效新痛治”,1994年的销售额为零,造成原告损失874739美元。;判令北京新特药品公司赔偿原告874739美元(折合人民币7260333元),调查费、公证费人民币50万元;判令东鑫制药(珠海)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损失,公开道歉、消除影响;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北京新特药品公司辩称:“PENTACARD”商标的注册人和权利人为荷兰圣多纳药品公司,原告与荷兰圣多纳药品公司之间的商标转让合同未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并公告,故原告不是商标权人,不能成为本案的诉讼主体。我公司经销的最后一批“长效新痛治”是在既不“明知”也不“应知”该药品是假冒商标的情况下进行的。,我公司未再销售过该药品,封存的药品已经退回给供货商吕树明,没有出售给东鑫制药(珠海)有限公司,。
:荷兰圣多纳药厂是荷兰BYK有限公司全资控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1986年10月8日,香港隆泰公司与荷兰圣多纳药厂签订了代理协议。该协议约定,荷兰圣多纳药厂作为该协议附件所列药物的制造商和商标权人,允许香港隆泰公司在中国香港和内地组织销售和分销这些药品。香港隆泰公司使用注册商标并进行销售。在协议有效期间,荷兰圣多纳药厂给予香港隆泰公司在中国内地和香港地区使用商标的权利,香港隆泰公司保证该商标只能被用于“长效新痛治”药品。对商标的保护原则上由荷兰圣多纳药厂负责,在得到荷兰圣多纳药厂明确授权后,香港隆泰公司也可以代表其对他人的侵权行为采取法律行动。香港隆泰公司应代表荷兰圣多纳药厂在中国内地和香港地区向卫生部门申请产品注册,确保该项注册在整个协议期内保持有效。该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有效期为3年,如无异议,其后每两年自动延期。该协议附件所列的药品包括“PENTACARD”。协议签订后,双方自觉履行合同,合同多次自动延期,目前仍然有效。1988年,香港隆泰公司向中国卫生部药政管理局申请并领取了进口药品注册证。1989年,荷兰圣多纳药厂就“长效新痛治”药品的商标“PENTACARD”向中国商标局申请注册并获得了商标注册证,其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人用药,有效期自1989年4月10日至1999年4月9日。自此,香港隆泰公司开始在“长效新痛治”药品上使用注册商标“PENTACARD”,并在香港和中国内地进行销售。香港隆泰公司是荷兰圣多纳药厂在中国内地和香港地区惟一的伙伴使用人。其间,香港隆泰公司曾向北京新特药品公司分销过“长效新痛治”药品。
1994年初,香港隆泰公司发现北京新特药品公司正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PENTACARD”的“长效新痛治”药品,批号为92D21。1994年4月以来,香港隆泰公司委托天津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杨英明律师到北京新特药品公司,向其出示了荷兰圣多纳药厂的厂方传真件,告知其所销售的“长效新痛治”药品是假冒的。,北京新特药品公司所销售的“长效新痛治”药品的外包装与以前销售过的该药品的外包装有所不同。北京新特药品公司遂将其正在销售的“长效新痛治”药品选样送北京药检所检验,药检结果是药品主要成分合格,可以进口,批号为92D27。北京新特药品公司遂继续其销售行为。1994年底,,查封了北京新特药品公司的相关药品,并进行了行政处罚。北京新特药品公司销售假冒注册商标“PENTACARD”的“长效新痛治”药品,仅有据可查的有38652盒。北京新特药品公司购进该假冒药品的价格为每盒92元和每盒99元,其对外销售的批发价为每盒132元,零售价为每盒152元。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香港隆泰公司提交了一张载有购货单位为天津市津沃商贸公司、出票人为北京端吉康医药供应处的发票,同时提交了盖有“东鑫制药(珠海)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公章的、批号为92E27药检报告书和北京端吉康医药供应处的答辩意见书,用以证明北京新特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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