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ARC INTERNATIONAL与被告黑龙江泰隆经贸有限公司、义乌市兰之韵玻璃工艺品厂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08-07 02:38:15
 原告ARC INTERNATIONAL与被告黑龙江泰隆经贸有限公司、义乌市兰之韵玻璃工艺品厂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9-11-24 11:14:36
 浙江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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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浙甬知初字第180号
 原告:ARC INTERNATIONAL(弓箭国际)。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阿尔克市戴高乐将军大街41号。
 法定代表人: GOURNAY PATRICK(古尔奈"帕特里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凤全,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蕾
 被告: 黑龙江泰隆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张书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义乌市兰之韵玻璃工艺品厂。住所地:。
 负责人:傅兰兰,该厂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ARC INTERNATIONAL(弓箭国际)与被告黑龙江泰隆经贸有限公司、义乌市兰之韵玻璃工艺品厂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弓箭国际于2009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黑龙江泰隆经贸有限公司、义乌市兰之韵玻璃工艺品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ARC INTERNATIONAL(弓箭国际)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RC INTERNATIONAL(弓箭国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ARC INTERNATIONAL(弓箭国际)负担。
 审 判 长 王 岚
 审 判 员 毛 坚 儿
 代理审判员 宋 妍
 二○○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沈 雅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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