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岭百亿达鞋业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0-02-28 18:19:15
 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岭百亿达鞋业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9-04-17 10:49:10
 浙江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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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 事 裁 定 书
 (2008)台民三初字第84号
 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有限公司(PUMA
 AKTIENGESELLSCHAFT RUDOLF DASSLER SPORT)。住所地:13 WURZBURGER STRASSE,D-91074 HERZOGENAURACH GERMANY(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法定代表人:KLAUS BAUER,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任庆亮,上海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岭百亿达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蔡俊波,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岭百亿达鞋业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400元,由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袁 晓 贞
 审 判 员 李 宏 亮
 代理审判员 葛 欠 喜
 二○○九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潘 月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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