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与被告杭州都尚商贸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10-18 22:43:15
 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与被告杭州都尚商贸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9-06-09 16:03:24
 浙江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浙杭知初字第43号
 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PUMA AKTIENGESELLSCHAFT RUDOLF DASSLER SPORT),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赫左根奥拉克PUMA大道1号D91074。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春林,广东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邵慧萍,北京市国纲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律师。
 被告杭州都尚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钦荣。
 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波马公司)为与被告杭州都尚商贸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于2009年1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波马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09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杭州都尚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波马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都尚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他人合法利益,应予准许。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由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减半承担2900元。
 审 判 长 沈 斐
 代理审判员 解 斌
 人民陪审员 李 雯
 二○○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江晓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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