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与重庆现代书城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08-16 20:58:15
 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与重庆现代书城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9-07-08 10:37:13
 重庆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渝一中法民初字第288号
 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联明路696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庄戴维,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爱成,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现代书城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汉渝路新体村12号。
 法定代表人:周江文,经理。
 委托代理人:游贤勇,男,汉族,1966年4月18日出生,重庆现代书城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宇名都小区14号附10-3号。
 委托代理人:李明辉,男,汉族,1977年12月5日出生,西南大学教师,住重庆市北碚区天生路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现代书城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以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50元,本院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志强
 审 判 员 冯小琴
 代理审判员 谭 颖
 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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