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与被告丽水市华商贸易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08-04 05:11:15
 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与被告丽水市华商贸易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9-04-20 15:56:53
 浙江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8)丽中商初字第33号
 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淮海西路570号红坊D栋四楼。
 法定代表人:庄戴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褚玮海、周国平,浙江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丽水市华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中山街529号。
 法定代表人:夏国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三忠,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
 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与被告丽水市华商贸易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丽水市华商贸易有限公司停止销售侵犯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被告丽水市华商贸易有限公司于2009年1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15940元(包含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等);
 三、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放弃对被告丽水市华商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1880元,减半收取940元,由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蔚强
 审 判 员 朱永红
 代理审判员 金红萍
 二○○九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林丽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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