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与被告郭灿江、杭州九星服装市场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08-09 01:55:15
 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与被告郭灿江、杭州九星服装市场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9-04-21 16:57:15
 浙江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8)杭民三初字第445号
 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PUMA AKTIENGESELLSCHAFT RUDOLF DASSLER SPORT),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赫左根奥拉克PUMA大道1号D91074。
 法定代表人博克"迪特。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春林,广东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叶建芳,北京市国纲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律师。
 被告郭灿江。
 被告杭州九星服装市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今朝。
 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波马公司)为与被告郭灿江、杭州九星服装市场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于2008年10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波马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08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波马公司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他人合法利益,应予准许。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由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减半承担1150元。
 审 判 长 沈 斐
 人民陪审员 欧林宏
 人民陪审员 李 雯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江晓帆
- 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春红确认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 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电视电子进出口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 上诉人徐陈亿与被上诉人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 武汉来利食品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来利洪饼业有限公司、广州人和顺达饼干厂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
- 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诸城市先锋机电有限公司、第三人张祚善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
- 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与被告丽水市华商贸易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 原告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施凤林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 浙江大洋衣车有限公司与李小东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