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审判决“大富翁”商标盛大继续使用

发布时间:2019-11-10 06:44:15


  12月27日,笔者从上海一中院获悉,该院对“大富翁”商标权人台湾大宇与盛大网络间的商标纠纷作出了终审判决,认定盛大网络使用“盛大富翁”标识和《盛大富翁》游戏名称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台湾大宇“大富翁”注册商标专用权

  风靡了数十年的经典桌游到PC版、网络版、手机版游戏,“大富翁”这款游戏经久不衰,也由此引发了台湾大宇与盛大网络之间关于“大富翁”、“盛大富翁”商标使用权的激烈争执。

  上海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台湾大宇在中国大陆申请注册商标“大富翁”,享有商标专用权。但是,如果他人正当使用“大富翁”文字用以概括或说明游戏的对战目的、规则、特点和内容时,则不应被认定为是商标侵权行为。“大富翁”作为一种在计算机上“按骰子点数走棋的模拟现实经商之道的游戏”已经广为人知,对于相关公众而言“大富翁”与这种商业冒险类游戏已建立起紧密的对应关系。

  因此,“大富翁”文字虽然被台湾大宇注册为“提供在线游戏”服务的商标,但是其仍然具有指代前述商业冒险类游戏的含义。加之相关公众一般不会将盛大网络的“大富翁”游戏误认为是台湾大宇的“大富翁”游戏,也不会将两者的服务来源相混淆。因此盛大网络的被控侵权行为属于叙述服务所对应游戏品种的正当使用,台湾大宇并不能禁止他人对这种含义的正当使用。遂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而该判决也立即生效。

  早在2005年3月,注册于台湾的台湾大宇在大陆注册了“大富翁”文字商标,获得了国家商标局商标注册证。台湾大宇的商标是三个繁体的“大富翁”文字,在台湾大宇以往开发的单机版游戏上“大富翁”文字已经被使用,但除此之外台湾大宇未推出过“大富翁”网络游戏,也未进行过以“大富翁”为商标的网络运营。

  2005年7月16日,一款由盛大网络关联企业盛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下称“盛趣公司”)研发的网络游戏软件获得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名称为“盛大富翁”。盛趣公司授权盛大网络运营该款游戏。

  2005年7月18日、2005年8月12日,台湾大宇授权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委托北京市海淀区公证处分别对盛大网络的两个网站出现“盛大富翁”图形、文字标识及盛大网络对《盛大富翁》游戏进行推介、在线指导时使用《盛大富翁》游戏名称的页面进行了证据保全

  2006年3月16日,。随后,,要求判令盛大网络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及其他损失4.48万元。。台湾大宇不服上诉。

  上海一中院认为,台湾大宇在中国大陆申请注册商标“大富翁”,享有商标专用权。相关公众一般不会将盛大网络的“盛大富翁”游戏误认为是台湾大宇的“大富翁”游戏,也不会将两者的服务来源相混淆。据此,上海一中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