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离婚管辖权异议有什么条件

发布时间:2019-08-25 03:32:15


  离婚案件申请管辖权异议,离婚案件申请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管辖权的主张。那么在离婚案件当中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什么条件呢?今天小编就带您一起了解下民事离婚管辖权异议有什么条件

  一、民事离婚管辖权异议有什么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离婚诉讼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提出异议的主体是本案的当事人;

  2、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当事人对第二审民事案件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

  3、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必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即在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15日内提出。

  二、民事离婚管辖权异议的相关处理

,应当认真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需召集双方当事人听证。对当事人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区别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 当事人就地域管辖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当事人未提出上诉或者上诉被驳回的,。当事人对管辖权问题申诉的,。

  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权提出异议。。,,但不作裁定。,,如情况属实确有必要移送的,;,,。

  三、法律的相关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管辖权异议通常是被告提出来的,因为起诉是原告启动的,。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民事离婚管辖权异议有什么条件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其它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网,我们将竭诚解决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