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特点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0-02-07 02:04:15
生活中,我们经常能听到什么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这类的词,其实这些统称为民事诉讼当事人。那么民事诉讼当事人范围包括哪些?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特点是什么?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民事诉讼当事人范围包括哪些
民事诉讼当事人范围:
1、公民。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须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2、法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法人的正职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设有董事会的法人,以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没有董事长的法人,经董事会授权的负责人可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3、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具体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4)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9)符合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进行诉讼。
二、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特点是什么
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1、在我国民事诉讼中,有广义的当事人与狭义的当事人之分。广义的当事人是指单一诉讼中的原告和被告、共同诉讼中的共同诉讼人、群体诉讼中的诉讼代表人以及诉讼中的第三人。狭义上的当事人则指原告和被告。
2、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定义是指因自身相关的民事权益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利害关系人。
3、当事人具有以下特征:
(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2)因为自身相关的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执。
(3)能够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变更或消灭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的拘束。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特点是什么”等相关法律知识。这里小编需要说明,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人,应当参加诉讼而未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依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将其追加成为当事人,并通知其参加诉讼。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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