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

发布时间:2019-09-01 09:46:15


  劳动争议调解

  847、什么是企业劳动争议调解?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是指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支持下,依据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劝说争议双方当事人,通过民主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从而消除争议的一种方法和活动。

  848、国家、河北省对企业调解委员会的设立有什么要求?

  《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对企业调解委员会的设立都没有做硬性规定,只是规定“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调解委员会”。这主要是为了与《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相衔接,尊重企业内部机构设置的自主权。。国家、企业、职工之间,投资者、经营者、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差别和矛盾日益突出起来,劳动关系将趋于复杂化、市场化,这势必引起劳动争议的大量上升。如何使劳动争议处理工作适应劳动争议不断上升的新形势,一个重要途径就是充分发挥企业调解委员会的第一道防线作用,尽量把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这不仅有利于化解矛盾,稳定企业劳动关系,还可以减少仲裁部门和人民法院的工作压力,便于提高办案速度和质量。实践证明,设不设立调解委员会,其效果大不一样。因此,《河北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18号)第5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条例》有关规定设立调解委员会。设有分厂(分公司、分店)的企业,可以在总厂(总公司、总店)和分厂(分公司、分店)分别设立调解委员会。”

  849、没有成立工会的企业如何设立调解委员会?

:“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由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协商决定。”

  850、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办事机构与本单位工会是什么关系?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第9条规定:“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这就明确了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与本单位工会的相互关系,即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本单位工会领导下负责调解劳动争议的日常工作。

  851、企业应在哪些方面支持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第13条、《河北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第10条规定:“企业应当支持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提供办案及活动经费。

  (2)在物质上给予帮助。包括交通工具、通讯设备、办公地点和办公用具等。

  (3)兼职的调解委员参加调解活动,需要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应予支持,并按正常出勤对待。

  (4)在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争议时,把自己一方置于与职工一方平等的法律地位,对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活动不刁难,对经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应自觉履行。

  (5)其他应给予支持的方面。

  852、指导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应由谁担任?

  由全国总工会和原劳动部依据《条例》共同起草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中明确规定:“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接受企业所在地方工会(或行业工会)和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指导。”

  853、企业调解委员会由哪些人员组成?人选、人数怎样确定?

  根据《劳动法》第80条、《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7条、《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第8条规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其中:;用人单位代表由厂长(经理)指定;工会代表由用人单位工会委员会指定。各方推举或指定的代表只能代表一方参加调解委员会。

  《条例》和《规则》还规定,。调解委员会的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一般以5~7人组成为宜,最少不得少于3人。其中用人单位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1/3。

  854、为什么规定调解委员会主任要由工会代表担任?

  根据《劳动法》第80条规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这就避免了过去“调解委员会主任在成员中选举产生”可能出现由企业代表担任主任,主持调解企业与职工之间劳动争议的弊端。这样,有利于调解委员会站在公正立场,调解企业行政与职工之间的劳动争议,使双方当事人易于接受,有利于劳动争议的顺利解决,提高达成协议的成功率。

  855、调解委员会的职责是什么?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第4条规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职责是:

  (1)调解本单位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2)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3)对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

  856、调解委员会与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是否相同?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条和《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第3条规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是相同的。

  857、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11条及《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第5条规定,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遵循以下原则:

  (1)自愿原则。《条例》第11条规定:“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自愿原则包括3个方面的含义:①申请调解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的自愿行为,任何一方或第三方不得强制调解,调解委员会也不得强行调解;②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出自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任何一方和调解委员会都不能强迫;③履行调解协议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的自愿。

  (2)依法据实原则。《条例》第4条规定“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必须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调解劳动争议。

  (3)及时原则。及时原则是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结束。《条例》第4条规定,处理劳动争议,应遵循着重调解,及时处理的原则;第10条规定:“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