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应从什么时候生效
发布时间:2019-08-10 07:24:15
在民事审判工作中,当事人之间的纷争,不仅可以钝化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促进安定团结,而且可以降低诉讼成本,提高案件质量。所以,民事诉讼调解,案件的调解率成为考核民事审判法官的重要内容。、艺术,并不断总结出许多成功的经验。然而,调解书应从何时发生法律效力,法律和司法解释存在一定矛盾,且有些规定不尽合理,笔者认为有必要进行探讨。
一、现行法律规定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且缺乏统一性和合理性。
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是一九九一年四月九日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于同日公布施行的,。该法第八章第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很明显,民事调解书应在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才产生法律效力,如果有一方当事人拒收调解书,即使对方当事人已经签收,该调解书亦不具有法律效力。《民诉法》第九十条规定了四类案件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可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民诉法》第九十一条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
由此可见,根据现行法律,除依法可不制作调解书的四种案件外,,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法律赋予的“反悔”权,对开庭传票、判决书等,,可依法留置送达,而对调解书则不能留置送达。这些规定在当时的法制环境下有一定积极意义,因为十二年前的中国,公民自身法律意识还不够强,委托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参与诉讼的情况较少,,少数法官在调解中可能发生强行调解、以判决压调解以及不能公正调解的情况,当事人在调解时所达成的协议可能在上述诸多因素作用下有违其真实意思,因而不能很好地维护其合法权益,,调解书送达前,经反复思考,或与他人协商,如认为调解书对其有利,可签收,反之,则拒收,。
但在民主法制建设日益完善的今天,仍实行调解书在送达双方当事人后才发生法律效力,赋予当事人以“反悔”权,已不能适应公正与效率的需要,存在许多弊端:
(一)经过多年的普法教育,各种媒体的法制宣传,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显著增强,相当一部分当事人本身就能明辨是非,懂得如何维护其合法权益,;还有一部分当事人法律意识不够强,但大多知道委托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参与诉讼,。,再给予其“反悔”权,不仅对公正司法无益,而且降低了审判效率。
,,就是其对自身所享有的实体权利的一种处分,当事人所享有的这种权利从法律上讲是一种私权,根据私权自治的理论,,就相当于解决他们民事争议的一种“合约”,,因而在调解书送达时,从法理上讲,当事人不应享有“反悔”权。因为“合约”应从成立时生效。
(三)赋予当事人以“反悔”权,不利于全社会诚信观念的建立。随着社会进步和文明程度的提高,诚实信用已成为公民的基本道德规范,不仅生产经营领域要讲诚信,我们在审判实践中更要运用法律促进公民诚信观念的建立,以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事实上,,涉及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民事纠纷达成的调解协议,只要不存在法定无效和依法撤销的情形,都应确认其效力。,当事人已签字确认,,如法律还赋予其“反悔”权,就会在当事人间产生“签字不算数”、“违约法不究”的消极作用,。
(四)《民诉法》第八十九条和第九十条规定了制作调解书和可不制作调解书的两类案件不同的处理程序,前一类案件当事人有“反悔”权,后一类案件当事人没有“反悔”权,笔者认为,这种立法上的不统一,,同时缺乏应有的合理性,因为民事诉讼除适用特别程序外,其他的基本程序应具有统一性,才能显示出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二、。
2003年9月10日,,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第十五条: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协议符合前款规定的,。笔者认为该规定至少有两个方面值得推敲:
一是《规定》内容不够合理,不适应新形势下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中调解的需要。
,如同意该协议从双方签名或捺印之日生效,则该协议从双方签名或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不同意该协议从双方签名或捺印之日生效,,在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此时任何一方当事人仍有“反悔”权。该规定从形式上看,似乎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基础上前进了一步,只要双方同意从签字捺印之日发生法律效力,法律就确认在签字或捺印的当天协议发生法律效力。但从另一角度看,,否则就是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既然当事人已达成了调解协议,处分了其实体权利,认可了纠纷的解决办法,为什么还要另外再附加一个前提“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捺印生效”才生效,不同意这个前提,则双方当事人还有“反悔”的权利,特别是调解书在一方当事人接受,对方当事人拒收的情况下,对守约方更不公平。笔者认为,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或捺印就应推定为当事人同意纠纷的处理结果,同意协议从签名或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而不应该再画蛇添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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